原标题:照顾孤寡老人生活的非亲属可以分遗产吗?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李婧
江苏省太仓市的孤寡残疾老人杨师傅2021年1月因病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他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下遗嘱,这套房子应如何处置?在其晚年尽到扶养义务的非亲属能否分得遗产?
80多岁的杨师傅是一名听障人士。他父母双亡,一生未成家,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杨师傅的同乡顾大、顾二、顾三三兄弟常年对其进行帮扶照顾。杨师傅在太仓市某康复医院病故后,顾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市人民法院法官、此案承办人王坤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顾氏三兄弟是否能够获得遗产,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要看他们是否对杨师傅尽到了扶养义务。”王坤表示。
为查明事实,王坤不仅与顾氏三兄弟进行谈话,而且走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被继承人的邻居,以及太仓市某康复医院的医生。
邻居们告诉王坤,三兄弟对杨师傅照顾得十分到位,就像亲儿子一样。老人也很依赖三人,三人来看望杨师傅时,他都早早地在巷子口等待,每次见到三兄弟也表现得十分开心。杨师傅还经常把自己和顾氏三兄弟的合影照片拿给街坊邻里看。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顾氏三兄弟与杨师傅虽无继承关系,但一直照顾杨师傅的晚年生活,对其生活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师傅精神上的慰藉。在杨师傅去世后,顾氏三兄弟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可以说,三兄弟对杨师傅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也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据此,太仓市人民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杨师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判决后,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杨师傅的房屋、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将杨师傅的存款均分给顾氏三兄弟,并协助将杨师傅的房屋过户登记至顾氏三兄弟名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指出,本案的裁判丰富了民法典继承编中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法院结合遗产酌给制度,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对于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弘扬了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