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留下遗产法官:照顾她的邻居可分一半

6月1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村,上演了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

现年66岁的老徐,是山东村的普通村民,他与苏老太做了几十年邻居。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一人生活。老徐常常帮苏老太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儿。20世纪90年代初,老徐家修房子,见苏老太家的房子年久失修,已出现部分坍塌,就干脆将苏老太接到了自己家住。2008年,老徐家的房子被拆迁,老徐又出钱给苏老太在村里租了房子。

这期间,政府组织了一次土地登记,因苏老太的房子早已坍塌,且村里又经过了拆迁重整,种种原因,苏老太变成了无房户。

2012年开始,苏老太逐渐体弱多病,需要专人照顾护理。老徐在跟山东经济股份合作社党支部书记洪秋国商量后,将苏老太送到了敬老院安度晚年,还为她支付了每月2000元的费用。2017年,92岁的苏老太去世,老徐按照当地风俗,为她操办了后事,并掏钱购置了墓地。

苏老太生前曾经申请过40平方米宅基地用于建房,谁知批下来没多久,就过世了。今年初,那片宅基地面临拆迁,苏老太名下有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这百万拆迁款又该何去何从?村里犯了难。

“老人家在世期间与老徐写过协议,约定苏老太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处理全部由老徐负责,所有费用也由老徐承担,老人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老徐继承。”洪秋国说。

考虑到苏老太长期居住在村里,村民对其情况比较了解。当天上午,江北区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山东村,对案件进行现场调解。“苏老太是单身老人,老徐照顾她几十年了,老人对老徐很是信任,什么事都找他办,把老徐当作自己的儿子来看待。”“老徐为苏老太所做的一切,我们也都看在眼里”……现场,山东村的村民们纷纷对老徐的行为给予肯定。

“就算是没有血缘关系的邻居朋友,也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特别是对孤寡老人,更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关怀,因此老徐的行为值得鼓励。”在该案承办法官张海娟看来,对长者敬爱,对弱者关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慈城镇“慈孝文化”的重要体现。

此外,考虑到村里的老人较多,为进一步弘扬慈城当地的“慈孝文化”,倡导老徐这种慈孝行为,苏老太的遗产一部分由村里保留,逢年过节时作为福利分发给村里老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供稿)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官巧妙结合法律规范和社会情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案例。在本案中,孤寡老人苏老太生前取得了宅基地,其理应获得与此对应的财产利益。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该财产利益是实物利益形态,包括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老太去世后,村集体没有收回宅基地,实际表明村集体共认该财产利益属于老太遗产。由于老太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该利益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老太照顾30年的老徐有权得到适当遗产。后来,宅基地被征收,其利益形态发生了从实物利益到经济补偿的变化。本案结果既符合继承法,也符合村集体的共同认知,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完全吻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然,宅基地能否继承存在不小的争议,不过,即便认为其不能继承,也不会改变本案结果的正当性。因为征收补偿是村集体收益,在老徐的善举得到村民的共同赞扬,村民普遍支持他取得老太宅基地征收补偿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实质内涵的。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

代表点评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能如老徐一般三十载不离不弃照顾孤寡老人者,仍属罕见。萌发老徐此种善举的可能是一时善念,但数十载的照料远非最初的善念可简单维系,或许,在老徐朴素的观念里,早已将此转化为不求回报的责任。

虽然老徐未求回报,但法律却对弘德扬善之举有所回应。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不负有抚养义务之人所为善行的正向激励。法院对本案的调解,恰恰是对此种激励的兑现,使有德行的善者能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唯此,善行将更持久,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同时,根据调解方案,由村集体享有的拆迁权益部分将用于逢年过节向村里老人发放福利,相信这份慈孝之礼将为“慈孝故里”注入鲜活的传承之力。小故事折射大道理,这个调解兼顾了村集体与老徐等各方利益,鼓励邻人如亲人之善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天理、国法与人情。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满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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