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六组问答,讲清重组家庭中关于遗产继承抚养赡养的那些事儿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包括遗赠)、法定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先后顺序为:

若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仍互为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4.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不能。被继承人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例如,王先生的独子王一去世后,亲孙女王小甲、领养的孙子王小乙可代位继承爷爷王先生的财产,但王一的继子王小丙则不能继承王先生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怎么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符合条件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具有和生父母子女间同等的权利义务。

6.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吗?

有。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六组问答,讲清重组家庭中关于遗产继承、抚养赡养的那些事儿》

THE END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人民网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河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龙都网太康县人民政府网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https://tkx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https://www.lawpa.cn/changshi/508565.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法律咨询【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单位】最高法院【颁布日期】1985年09月11日【实施日期】1985年09月1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继承【文号】【题注】【时效性】有效全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https://news.66law.cn/ask/10591389.aspx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继承案件中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试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https://www.pkulaw.com/chl/e7110a472f252f78bdfb.html
5.夫妻先后去世共有房屋如何继承–福州继承律师推荐阅读福州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http://www.fzjcls.com/news/3958/
6.代位继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代位继承,又称代袭继承,承祖继承或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9004.shtml
7.继承法意见(精选6篇)继承法意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882u8s1.html
8.遗嘱继承是否适用转继承导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继承开始之后而尚未分割遗产之前,若是继承人自己没有放弃继承,同时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突然死亡去世的,那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自然是可以转给其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在遗嘱继承中也是存在转继承的。 https://www.64365.com/zs/1047844.aspx
9.国际经济法网从继承法的角度看,“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6]而且,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https://ielaw.uibe.edu.cn/fxlw/bjsfx1/bjsszzf/13574.ht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与司法解释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 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109/08/7293128_3437585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