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方死亡后继承问题夫妻一方死之后共有房屋的继承

很多人误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就自然归还在世的一方了。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房子夫妻共同共有是指房子归夫妻两个人所有,两个人都有份。

所以,夫妻一方死亡后,他的份额并没有丧失,仍然存在,只是死亡一方的份额就成为死亡一方的遗产,需要进行继承,所以在世一方不能天然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那么,谁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呢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对于死亡一方对房屋的份额,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有继承权。而且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

比如说,张三与小丽是夫妻俩,两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有一个女儿张小小,小丽的父母在世。如果小丽死亡,那么小丽对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就成为遗产,作为配偶的张三、小丽的女儿张小小、小丽的父母都有继承权。四个人每个人可以继承小丽份额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可以获得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小丽的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的50%)。

如果继承完成,最终就是,张三拥有房屋的62.5%(50%+12.5%)产权,张小小、小丽父母各拥有12.5%的产权。

二、继承的方式

在房屋继承时,各继承人可以选择各自拥有房屋的一部分份额,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各自拥有的份额。

但这样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选择,因为房屋所有权人越多,在处分上就越麻烦。

像前面那个例子,如果这套房子要出售过户,就需要张三、张小小、小丽父母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非常不方便。

再比如,如果小丽父母去世,那他们所拥有的12.5%是房屋产权又会发生新的继承,最终导致房屋的所有权越来越复杂,不利于实现他们对房屋的利用。

所以,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房屋的所有权由一方继承,然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一定的补偿。

像前面那个例子,完全可以约定,小丽的50%产权由张三继承,张三支付张小小、小丽父母各30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小小、小丽父母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最终就是张三一人获得了房屋100%的产权。

这样房屋的财产价值最容易实现,也没有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是一个比较好的继承方式。

三、如何实现继承

如果在小丽死亡后,直接去房产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房产局无法核实继承是否合法。

继承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公证,一种是通过诉讼。

公证一般是到房子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诉讼的话一般也是在房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果有多套房子的话,可以在任意一套房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但无论是在公证处还是法院诉讼,都要准备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房子的权属证明;

3.被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一般由派出所出具,也可以是一些档案材料,或者其他了解情况的组织出具);

4.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话,还需要提交遗嘱。

哪些房产能继承哪些房产不能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据此可有以下解读:

①哪些房产能继承

已取得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地产,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公寓、仓库、车位、厂房之类的房地产。当然,虽暂时还未取得产权,但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已网签备案的房地产权益,也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依法建盖,取得合法产权或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也是可以依法给继承人继承的,没有法律障碍。

对于处在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如果原始取得小产权,具有合法手续,原则上也是允许继承的,但不能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可以合法占有、居住和收益。

②哪些房产不能继承

比如,违章建筑、违法建筑。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如果房产是违章、违法建筑,都是应该被拆除的,不能继承。

再比如,流转取得的小产权房,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房产,目前也是不能给继承人继承的。至于以后政策怎么处理小产权房暂时不清楚。

能继承的房产,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白话就是,夫妻共有房产,在其中一方死亡后,开始办理继承手续时,先分出一半产权给在世一方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产权才是死者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死亡后,50%的产权份额是遗产。

确定继承方式和继承人范围

01、确定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白话就是,人不在以后,他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遗赠、遗赠协议优先办理;没有这三类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02、如何判定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实践中,有三个方式:

①查询房产档案

就本地来说,针对房产订立遗嘱、遗赠、遗赠协议之后,不动产管理部门都要求立遗嘱人去档案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便于后期依照遗嘱内容执行,防止遗漏。

后期人不在之后,继承人可持不动产证去档案室查询,据此可初步筛查房产是否立有遗嘱。

②向亲友落实

遗嘱虽然是比较私密的行为,但立遗嘱人往往会在订立遗嘱之后,向遗嘱执行人、受益人、村委会、居委会之类的单位告知房产已订立遗嘱。

实践中,向这些亲友或单位落实遗嘱事宜,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落实方式。

③发布公告

比如,采用登报的方式,向潜在的、可能知道情况的不特定人员落实。

03、确定继承人范围

现行《继承法》和即将于明年施行的《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在代位继承上。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手续如何办需要注意些什么

01、继承手续如何办

一件正常的法定继承案件,往往通过以下步骤完成:

①家庭会议

有继承权利的人聚在一起,讨论遗产如何分配

比如,男方不在了,女方、子女和男方父母(爷爷、奶奶)坐下来,讨论房子该怎么办哪些人要房子,哪些人要钱如果都不要房子,怎么变现分钱之类的问题。

②准备资料

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需要的证明材料。比如,死亡证明,派出所开,或者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墓穴证之类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之类的。

③办继承公证

所有继承人一起,带着准备好的证件和资料,去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④产权过户登记

办完公证手续,拿到公证书,连同不动产证和其他资料,继承人一起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继承产权手续就算办完了。

⑤遗产交割

如果部分人继承,部分人放弃,部分人拿现金,还涉及房产交割问题,根据继承公证意见处理就行。

一般来说,家庭会议商量妥当之后,就可以派一个代表去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手续和材料清单,准备好资料,预约好承办公证员,届时一起去办公证就可以了,公证办完就去过户,领完证基本就完事了。

02、需要注意些什么

从我承办的继承案件看,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主要是两个:

①房产产权份额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在了,另一方的遗产往往就是50%的产权份额。如果死者父母健在,独生子女的,继承人就只有4个人,平均分配50%的产权即可。

有时候,配偶和子女会忽略死者父母继承遗产的权利,有时候又是剥夺在世配偶继承遗产的权利;当然,有时候老人中的一人后于死者死亡的,又涉及死者兄弟姐妹转继承的问题。

产权份额如何定

原则上均等分配,如果大家都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或者还有其他的分配方式。

②证明材料的准备

人事档案健全的死者,准备亲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人事档案不健全的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是继承手续的一道坎!很多案件就是倒在这道坎上,最终无法办理。

针对这项手续,我特别建议自由职业者,在达到一定年纪后,主动订立遗嘱,将房产产权做一个安排,便于继承人以后办理继承手续。

综上所述,继承手续还是比较复杂的,牵扯的人比较多,需要准备的资料也多,稍微有哪里扯着,继承事宜就要拖下来。建议产权人在适当的时候,早做安排,省得麻烦。

一、确定继承方式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除了法定继承外,另外两种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无论是通过公证得来的还是当事人生前自书、录音等方式留下的,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规范,否则遗嘱或者遗赠协议无效将执行法定继承。

由于中国老百姓订立遗嘱的意识不强,故大部分情况下会执行法定继承。

二、确定继承财产的份额

题主提到的是夫妻共同房产,那这里就把这套房子是属于婚前一方财产的可能性给排除掉了。因此,这套房产先要做对半分,也就是把去世那一方的份额留出来,50%是遗产、剩下的50%是活着的另一方的私人财产。

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提示两点。第一点孙子孙女为什么既不在第一顺位也在第二顺位继承人范围内。这是因为,孙辈的父母本身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如果发生父母那一辈先去世的情况,则适用代位继承原则,也就是孙辈代替已经去世的父母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二点是只要有一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能够继承的话,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没有任何的继承权利了。

四、具体继承获得房产的份额

1.去世一方的父母早已死亡

这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配偶与他们的子女了。如果只有一位子女,则子女继承25%;配偶继承25%。整套房子的另外50%是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所以继承结束后子女拥有房子的25%,配偶拥有75%。

如果有两位子女,则每一位子女和配偶各继承16.67%。继承结束后,两位子女各获得房子的16.67%(六分之一),配偶获得66.67%(三分之二)。

2.去世一方的父母健在

这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父母、配偶、子女。50%的房产将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里分配。假设去世一方的两位父母均健在、有两位子女,则每人继承10%的房产。继承结束后父母各得到10%、两位子女也是各10%、配偶拥有60%的财产份额。

五、遗嘱继承

这里先要明确一点,订立的遗嘱在满足形式合法后,其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是不作数的。

比如,某家庭有两位老人,育有一儿一女。去世的一位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儿子”。由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已经说过,一方去世后作为遗产的部分只有50%。因此遗嘱里提到的全部房产也只能是50%部分而不是真正100%的房产部分。

根据遗嘱完成继承后,房子份额如下:配偶获得50%、儿子获得50%、女儿没有份额。并不是儿子就直接获得了100%的房产份额。

六、继承结束后房产如何处理

继承结束后,房产变成了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情况下,要对出售房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并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比如,在夫妻双方只有一位子女的情况下,继承结束后配偶拥有75%、子女拥有25%的房产份额。只有配偶愿意或者配偶子女都愿意出售房产才能卖房,只是子女希望卖房是卖不了的。

因为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只有房产的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房产另一半属于在世一方的财产。

法定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

遗嘱继承以遗嘱内容为准。

虽然是夫妻共同房产,但是房产的继承并不是由另一方继承过户这么简单,因为配偶并不是唯一继承人。

【继承方法】

1.确定遗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属于过世一方的那一半房产是遗产,也就是这套房子的1/2是遗产。

2.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则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当中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遗产,如果没有则按照下面顺序进行继承。

3.确定继承人

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继承。

4.确定继承份额

5.确定分配方式

遗产的分配方式一般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如果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

现在很多夫妻都会在买房的时候把两个人的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这么做的好处是产权分明、一人一半;但是夫妻共有房产在一方突然离世的时候也会带来一些麻烦,那就是需要继承过户,可能会提供复杂的继承过户材料,如果存在继承纠纷的情况下甚至会闹到法庭上去。

但是继承过户再麻烦也要做,因为不继承过户可能会遇到出售房屋难以过户的情况。下文我们就介绍下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进行产权变更:

首先,确定法定继承人

第一种情况:遗嘱继承优先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意思就是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其他的遗属则没有继承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顺位: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要第一顺位有人在世,那么第二顺位无法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再者,份额确认

一:遗嘱继承份额确认方式

上文中我们说到,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过世一方假设已经留下了遗嘱,则遵照遗嘱将房产的一半全部留给遗嘱上的遗嘱继承人。

如果遗嘱继承人有多个,那么按照遗嘱中的比例进行继承(比如甲继承房产一半的70%,乙继承房产一半的30%);如果遗嘱继承人有多个,且未划分继承比例,则一半平均分配份额。

二:法定继承份额确认方式

1.无纠纷或可协商解决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能有多人,如果平均分配份额或者协议划分份额则在继承过户时更麻烦更繁琐,如果继承人相处和睦,对这一半的房产没有继承纠纷的话最好将产权过户到一人名下,即“一人代持”:

“一人代持”建议将另一半产权继承到夫妻在世的一方。

因为父母年龄过大,寿命较短,过户到父母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在以后又面临一次继承过户;过户到孩子的中的任何一人都不利于安定团结,有可能儿女之间会因为房产归属而影响赡养老人。

2.有纠纷且无法调和

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案例,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父母、死者子女争夺房产,或者对划分比例不认可。

①如果实在无法调和矛盾,那么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就把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需要写了,但是要签署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都写到房产证上;

②如果有继承人对“平均分配”不认可,那么由其将所有的合法继承人起诉至法院,最终的继承份额由法院出具裁决书。

最后,办理继承登记

所需要的的“人”和“材料”

1.死亡证明:由辖a区派出所或者死亡所在医院开具;

3.所有要继承的人到死者所在的社区、村委或者派出所出具继承人证明,放弃继承的出具书面的放弃继承说明;

4.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又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需其他人出具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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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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