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子女签署老人房屋分配协议存在歧义,法院判定平均继承原告案外人赔偿款发起网络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秦某兰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正房三间,西厢房2间由周先生继承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周某贤与母亲秦某兰共生育六子女,包括长子周先生、长女七岁夭折、次女周某霞、三女周某丹、四女周某玲、五女周某莉。原告父母分别于1976年和1999年去世。原告与父母生前共同修建宅院一处,位于通州区M村内,1983年北京市通州县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宅院为原告颁发《林权证》,将房屋确权为原告所有。

1993年北京市开始对农村宅院统一办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原告工作原因未在家中,故将房屋登记在原告母亲秦某兰名下。1996年原告母亲因病需专人照顾,为此家庭成员经商议后于1996年7月14日拟定协议,……关于房的问题,经四人讨论之后决定:房产由周先生继承”,周某玲、周某莉及周某丹均在协议上确认签字,当日周某霞向周先生、周某丹等人表示既不赡养母亲,也不要求继承房屋,故未参加家庭会议。

2014年周某丹去世,其生前与案外人赵某喜生育二子,长子赵某杰,次子即本案被告赵某峰,并收养一女即本案被告周某菲,赵某杰于2007年12月6日去世,生前与案外人吴某刚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赵某贵。2015年9月26日周某霞去世,其生前与案外人刘某坤生育三子女,即本案被告林某洁、林某英及林某超。

1999年2月5日原告母亲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负责管理和修缮,原告根据1996年签订的协议要求继承房屋,但遭到被告周某玲、周某莉的阻止,为此原告曾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本案被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1999年2月5日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但该案不属于分家析产纠纷,原告可以继承或其他权利基础主张权利,另行起诉。

综上,涉案房屋已经全体家庭成员商议由原告个人继承,并签署了书面协议,故登记在被继承人秦某兰名下的房屋应由原告依法继承,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房屋是父母,但是父母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涉案房屋应该是父母的。

被告孙某涵: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继承法依法分割,认为是姥姥和姥爷的共同财产。

被告林某洁:同被告周某玲意见一致。

被告林某英:同被告周某玲意见一致。

被告林某超:同被告周某玲意见一致。

被告赵某贵:按照继承法合法继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杰与案外人吴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赵某贵,赵某杰与吴某刚于2007年8月3日离婚。

周某莉与案外人孙某晨(2004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孙某涵。

1983年11月20日,北京市通县人民政府给周先生颁发林权证。周先生主张该林权证所载明土地即为涉案院落。周某玲、孙某涵、林某洁、林某英、林某超、赵某贵均认为,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林权证是用于种树的,该林权证已作废。

北京市通州区M村一处宅基地登记在秦某兰名下,家庭人口数为一人,即正房三间,西厢房两间。关于上述房屋及院落,各方均认可是秦某兰及周某贤所有,周某贤去世后,周某贤所占份额未进行过分割。

周先生主张,1996年7月14日,周某丹、周某玲、周某莉签订《关于目前养老问题》(以下简称《协议》),内容为:“周某丹、周先生、周某玲、周某莉经讨论决定:1.每月每人给老人生活费叁拾元……2.老人医药费均摊。3.老人在有病期间,轮流看护……关于房的问题,经四人讨论之后决定,房子由周先生继承,如母亲去世后,房产家里人一律不卖,一九九六.七.十四开始执行。……。”

周先生曾以分家析产为由在本院提起诉讼,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周先生主张1996年,周先生及周某玲等人所签《协议》即为分家析产协议,房屋应归其所有。周某玲、周某莉对其本人签字不予认可,但二人均不申请鉴定,故该《协议》上周某玲、周某莉二人签字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且该二人认可,该《协议》上所述与房屋有关的表述,系本案涉案院落内房屋。故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秦某兰及周某贤去世时均没有遗嘱,二人去世后,财产均未经过继承。双方均在庭审中认可,秦某兰及周某贤没有其他遗产,没有债权债务。

庭审过程中,出庭各方当事人均陈述,周某贤去世前尚未到需赡养年龄,秦某兰去世前自行居住,未与任何儿女共同居住。

关于涉案房屋建设情况,各方均认可房屋未经过翻建。关于老房建设情况,周先生陈述系其与父母共同建设,其他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周先生对此并未举证。周某玲、孙某涵、林某洁、林某英、林某超、赵某贵均认为涉案房屋老房系秦某兰、周某贤二人所建。

裁判结果

周先生、周某玲、孙某涵应各继承秦某兰、周某贤本案所涉遗产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正房三间,西厢房2间的五分之一份额。林某洁、林某英、林某超、赵某峰、赵某贵、周某菲应继承遗产的十五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秦某兰、周某贤死亡,没有证据显示二人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处置。二人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现仍在世的人员包括周先生、周某玲。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首先,《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如何对秦某兰进行赡养,并在赡养协议后加入了关于房屋的内容,法院认为,该房屋内容应与赡养内容相结合进行解释,关于房屋部分的内容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房屋部分的内容应以赡养协议部分有效履行为前提,尤其是周先生应尽到的赡养义务。周先生主张其按照约定进行了赡养,出庭被告均不认可,周先生对此并未举证。法院认定,该《协议》虽是真实的,但关于如何对秦某兰进行赡养部分的协议周先生并未实际履行,故关于房屋的部分不能生效。

故法院认定对于周某贤遗产部分周某玲、周某丹、周某莉并未放弃继承。关于周某贤的遗产部分,周某贤死亡后,遗产未进行过分割。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关于秦某兰的遗产部分。《协议》签订于1996年7月14日,该《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秦某兰仍在世,故周某玲、周某丹、周某莉该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对秦某兰遗产继承的放弃。在秦某兰去世后,没有证据显示周某玲、周某丹、周某莉对秦某兰遗产放弃继承。故法院认定对于秦某兰的遗产,周某玲、周某丹、周某莉并未放弃继承。

根据公平原则,周先生、周某玲、孙某涵应各继承秦某兰、周某贤本案所涉遗产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正房三间,西厢房2间(以下简称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林某洁、林某英、林某超、赵某峰、赵某贵、周某菲应继承遗产的十五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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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书(通用12篇)1、若___方没有按期交付出资金,视为___方违约,签署的房屋继承权限分配协议等同失效。该房产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归___共同所有。 2、违约生效,房产继承分配将重新制订。 四、相关事宜 (一)父母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老人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于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现有相关事宜,商定如下: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3x6hv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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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兄弟继承房产如何分配?法律规定和手续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兄弟继承房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的。如果兄弟订立了遗嘱,那么房产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兄弟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房产将按照协议进行继承。如果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兄弟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房产,兄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https://www.jiwu.com/baike/75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