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村XX号XX室
被告1: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村XX号XX室
被告2: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村XX号XX室
被告3: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村XX号XX室
被告4: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村XX号XX室
被告5: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村XX号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登记在XXX名下的位于XX市XX村XX号XX室的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XXX系夫妻关系,二人系组合家庭。婚前XXX已有两子一女(长子XXX、次子XXX皆为XXX与其前妻所生、长女XXX系XXX的前妻与其前夫所生)。长子XXX在XXX去世前死亡,长子XXX生前育有三子一女(长子XXX、次子XXX、三子XXX、小女XXX),长孙XXX(即长子的长子)也在XXX去世前死亡,长孙生前育有一子,名为XXX。XXX生前于XXXX年XX月XX日立有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在其死亡后由原告继承XXX名下的一切财产和房子,子女不得争论干涉。遗嘱中所指房子是原告与XXX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即位于XX市XX村XX号XX室的房产,该房屋是原告夫妻在XXXX年通过房改售房政策取得,登记在XXX名下。
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XXX死亡后,原告的子女及孙子女对该遗嘱未置可否,且未能积极配合原告继承遗产。因家人对继承问题发生的争议,致使上述房产一直无法归并到原告个人名下。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