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的房产拥有继承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兄弟关系,父母于20XX年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的房产一处(以下简称“该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原告和被告均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该房产为父母在世期间的婚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理应共同继承。原告指出,因父母去世后,双方口头上曾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继承该房产,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被告逐渐改变了意见,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原告,且不愿意与原告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导致矛盾加剧,关系紧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权的发生以遗产的继承为前提,任何继承人不得无故阻挠其他继承人行使继承权。被告在明知原告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拒绝进行合理的分割和过户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不得不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原告在维权的过程中,已经发觉被告存在隐瞒、转移父母遗产的行为,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损害。同时,原告认为,虽然该房产原本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但是在父母去世后,其拥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是独立的,并不因被告的行为而消失或减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合理权利和合法诉求。
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的房产,原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