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且兄弟姐妹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
二、增加了遗嘱形式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明确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明确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四、规范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变质或者灭失等职责,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五、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六、修改了遗嘱效力的规定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修改了遗嘱效力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七、增设了宽恕制度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增设了宽恕制度,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八、明确了转继承制度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明确了转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九、增加了清偿债务的规定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增加了清偿债务的规定,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十、修改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修改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