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户城镇的,不受购房、就业、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2.安家补贴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240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140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7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35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3.5万元-12万元。
3.住房及租房补贴
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E类及以上人才,如在引入地所在市(县)内无自有住房,可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入住条件放宽到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自行租住的,可分人才类别按每年1-4万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不与第2项政策重复享受)
4.家属安置
对D类以上人才的配偶,根据其配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级待遇不变。在事业单位的可不占单位岗位数量,用人单位可在安置时优先使用空编。
5.子女入学
A、B类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D类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按每名人才子女不高于3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贴。
6.就医出行
E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可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可在指定医院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两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
二、强化人才贡献待遇激励
7.个税奖励对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额同级政府留成部分给予年度奖励。
8.薪酬激励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高定的工资不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E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9.职称及技术等级评聘激励
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B类人才可特设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经职称评委会考核评审通过,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岗位聘任。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9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能手)等乡土人才,破除学历、资历限制,开展职称评定。
10.荣誉激励
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中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级专家服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单位组织所属人才,参加各类国家和省级人才评选,实行优先推荐,倾斜支持。
11.优化引才、留才、聚才环境
最大限度为用人主体放权松绑、降低成本。下放人才招聘和职称评审权。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长春新区等国家园区和人才密集用人单位。将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权直接放到事业单位,可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量。放宽柔性引才、技能培训补贴条件。对柔性引才产生场地、设备等投入的,给予一定资助,发给“人才飞地”聘用人才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税基。放宽大企业大项目培训补贴发放条件。同时对参加省以上技能大赛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一事一议、分类分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三、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
12.放活编制岗位管理政策
事业单位引进E类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够用时可申请在各级“人才编制池”中解决。省、市级事业单位培养或引进D类及以上优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培养或引进E类及以上人才,按特设岗位单独核定、单列管理,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量,不纳入岗位核定基数。
13.支持用人单位主体柔性引才
用人主体柔性引进的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及团队组建创新平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可以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对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4.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
15.支持培养技能人才
放宽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职业技能j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给予专项补贴。建立以赛促学机制,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技能职业大赛的企业、职业院校团队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在国家和省级以上赛事中的获奖选手和团队,各级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16.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机制和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建立人才政策落实联席会议机制,人才分类,设立“人才服务专窗”,开通人才服务热线,搭建人才供需、预警和政策发布平台,定期公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等内容。
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7.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对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对全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全部留归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主使用,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60%。
18.人才创新创业激励
全方位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最大力度奖励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的,拿出转让收益或股权中的70%用于奖励;对自行转化或合伙转化的,连续5年拿出10%的利润用于奖励,目前全国最高。对在本省转化落地项目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定向股权投资。
19.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扶持
加大对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优质人才项目和填补空白的创新性人才项目资助力度,每年择优扶持50人,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资助。对开展重大创新性科研项目的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最高扶持额度100万元。
20.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金融扶持
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吉林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21.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
鼓励支持各级政府创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减免场地费用、贷款贴息等扶持。省里每年选拔60个创新创业团队予以10万元—50万元资助。
22.创业担保贷款优惠
23.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4.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动,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才政策
一、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有效激发就业活力
(一)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岗位。
扩大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计划开发就业岗位约4000个,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占比均不低于50%。其中,公务员计划招录约800人,重点补充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岗位;事业单位计划招聘约3000人,拓宽“强师计划”、“强医计划”、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等招聘渠道。支持事业单位围绕社区治理、乡村振兴、防疫防控、服务企业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可申请采取编外聘用人员的方式,建立急需紧缺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蓄水池”。
(二)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规模。
(三)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就业计划”。
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县(区)级以下地区企业就业的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补贴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水平,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周转性住房。鼓励高校毕业生提升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符合基本参评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鼓励高校毕业生研发创新,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经费、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健全完善评价体系,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导向。加强对优秀高校毕业生的表彰奖励,激发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四)鼓励国有企业扩大就业。大力开发市属国有企业就业岗位,其中招聘新进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低于总数的60%。对按要求完成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优先推荐为职称自主评审候选企业;对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中予以支持;对重点用工国有企业,安排服务专员“面对面”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服务需求。依托国家和省在我市建设及我市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开发适用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技术、管理、建设和征拆等就业岗位。
(五)激励非公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特长的就业岗位,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吸纳首次在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非公有制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按照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充分挖掘新经济新业态吸纳就业潜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实现灵活就业。强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支持,健全完善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劳动仲裁、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保障。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大力促进就业增长
(八)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依托市域内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年见习基地或企业等实体,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创建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孵化园”,参照就业补贴项目给予园区相应补助;将市域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孵化园统筹管理。实施创业孵化奖励,每培育1家通过认定的大学生成功创业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基地1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在全市评选一批带动创业数量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力度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特别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4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九)鼓励振兴乡村回乡创业发展。
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创办企业、兴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对优势创业项目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和项目补贴;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优秀项目评选。
四、加强职业素质培训,精准提升就业能力
(十)实施技能提升培训“春风计划”。
根据国家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就业意向和行业领域及产业发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多样化的培训项目,年均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50000人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新职业和急需紧缺专业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等紧缺专业项目制培训;对志愿在长春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项目制培训减免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十一)开展创业能力培训“雏鹰计划”。
(十二)加强就业见习培训“蓄能计划”。
统筹开发各级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创业园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资源,开发建设200家以上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4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进入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生活补贴。
五、优化生活安居支持,完善加强就业保障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
毕业3年内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享受30%的租金补贴。对驻我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引进进编聘用和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按政策分别享受3万元、5万元、8万元安家补贴。
(十五)实行高校毕业生购房支持。
(一)实行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政策。
(二)对引进人才提供了家属安置政策。
根据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家属意愿,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安排其就业。(三)对引进人才提供了子女就学政策。按照A、B类引进人才和省内现有人才意愿,其子女既可按照原有政策任意选择一所工作所在地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可结合需求选择任意一所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这项政策是我省的重大突破点;C、D类引进人才同等享受子女就学安置政策,其子女入学可选择工作所在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在人才子女入学程序办理方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分层级落实经认定人才子女入学责任。省直部门(单位)引进或现有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办理入学: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单位)引进或现有的,由当地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办理入学。分级明确工作责任主体,能够确保政策顺利落地。
六、提高服务体系效能,全面优化就业环境
(十五)建立高效便捷服务方式。《意见》提出在各级政府集中建设“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引进人才建立“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和全方位免费帮办服务机制;建立编制周转使用制度,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引进人才使用编制时,随用随批,随时办理落编、落户手续;建立跟踪问效,激励奖惩机制,明确人才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把人才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考核,压实了人才工作主体责任。
(十六)持续开展拓岗招聘活动。
联合全市公共就业线上招聘平台和市场化网络招聘平台,启动实施“长”聚人才毕业季专项行动,依托“云端”提供政策解读、岗位发布、企业宣传、面试考核、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计划开展线上招聘活动100场,政策宣传活动10场,向高校毕业生推送岗位10万个。对接匹配企业和高校毕业生需求,适时启动校园招聘、域外招聘和链接产业专场招聘活动,全市不少于50场。
(十七)精准推进就业咨询指导服务。
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内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观念指导、就业能力培养、就业心理调试、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创业指引、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等方面的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设定就业期望值,增强就业创业适应能力。做好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大学生群体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进行就业实名制登记就业帮扶。
(十八)鼓励中介服务参与帮扶就业。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行业优势,对接企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依托市场化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与高校校友会、校友企业联合会和校友之友联盟等单位组织合作,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多的单位,按照每人200元至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定点就业服务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准备度测评、职业规划、岗位推荐、岗前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十九)加强就业监管和权益保护。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自愿落户长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到在长的居住地、工作地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实行“最多跑一次”办结服务;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无条件办理随迁落户。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严格禁止招聘信息中含有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二十)落实职能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督导,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第20页工作质量。要切实加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各部门主动发挥工作职能,大力挖掘社会各方吸纳就业潜力,最大限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要切实加强政策落实,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指导,全力做好各项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选树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为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长春市二道区人才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的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持续打造政策制高点。每年设立金融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总部建设和人才队伍开发。完善参股投资、跟进投资、企业上市(适时)退股、贷款担保贴息、科技创新券等市场化机制,提高人才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重点扶持企业目录制度。对入库企业从区外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10%最高6万元补贴;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补贴。自政策发布以来,融资担保平台合作银行增加到10家,为企业融资1.4亿元。持续加大人才奖励力度。在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二道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团队及企业。授予“二道区突出贡献企业”“二道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荣誉称号,并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适用范围
长春市南关区人才政策
一、提升就业质量促增收
1.持续推进南关区人才“招引留”行动计划在2020年政企校训“四方联动”合作机制基础上,与驻区企业、培训机构、高校围绕高学历人才交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吸引更多人才留在南关创业就业。
2.免费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开展“包就业”定向培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引导本区民办培训机构,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及优秀人才开展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大学生及优秀人才训后即可就业入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给予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每吸纳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补贴1000元。
4.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企业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可帮助其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同时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178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开展“返家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等地征集50个以上实践岗位,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见习和兼职岗位,通过体验式教育,深化大学生就业实践。
二、鼓励支持创业促增收
6.给予大学生创业优惠支持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本区纳税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本区创业、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年内购买《南关区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房地产项目目录》内在售商品房的,在房屋成交价基础上,可再享受房屋成交价1%的优惠支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6.发放初创补贴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乡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在乡返乡农民工经营场所在乡镇和乡镇以下地区),首次在长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发放初创补贴5000元。(区人社局)
五、强化政策落实促增收
8.发放应届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为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区人社局)
9.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长春市就业要求,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当年社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后,审核上报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18.给予重点院校毕业生安家费依据市“人才新政”的规定,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提高保障水平促增收10.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发放助学补贴对全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双一流”高校本科(不含二级学院)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3万元助学补贴;升入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2万元助学补贴。对全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6000元助学补贴。(区民政局、各街乡)
10.为低收入家庭学生发放助学补贴。对全区低收入家庭中新升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给予每生一次性1万元助学补贴;对全区低收入家庭中新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给予每生一次性6000元助学补贴。(区民政局、各街乡)
11.推进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进一步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把惠残助残工作落到实处。(区残联、各街乡)
四平市人才政策
为深入实施“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助力乡村振兴和党政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现面向社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政策及待遇
长春新区
第二条初创企业房屋租金补贴。对于符合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29号)申请条件的人员,在长春新区范围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平米30元给予租金补贴,据实补贴,每年不高于5000元。
第三条乡村振兴车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长春新区注册具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加工类并配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吸纳长春新区户籍农村劳动力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在乡镇或农村就业,并为其缴纳1年(含1年)以上社保,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申报乡村振兴车间,经认定,按照每个车间5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年新认定乡村振兴车间个数不超过10个)。
第五条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长春新区户籍的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户及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长春新区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就业援助补贴。
第七条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在长春新区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新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新区企业就业并为其缴纳1年(含1年)以上社保的,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
第八条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凡长春新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区内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每期培训不超过60学时)每人每天给予15元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期培训补贴)。
第九条自主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重点群体,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予以托底安置,动态自主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主要安置长春新区户籍就业困难的大学生、被征地农民就业,补贴标准为长春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对在新区范围内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根据人员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新区及各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为其提供至少三次职业介绍。
四平市发布英城英才新政(试行)
一、生活保障方面
(一)落户政策域外来平人才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二)安家补助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240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140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7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35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3.5万元-12万元。
(三)安居保障1.提供“大学生驿站”。随时为外地来平求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7天免费住宿。2.提供免费人才公寓。E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在市内无自有住房,可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3.提供公租房。F类和G类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最长可租用3年。4.给予唯一住房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来平后首次购房,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购房房款总价,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普通本科全日制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购买个人唯一住房,最高可给予博士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硕士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5%(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科毕业生2%(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补助(分期拨付)。5.留平工作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指定房地产企业购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折扣。6.给予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对I类人才,按照《四平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四)家属安置D类以上引进人才配偶,根据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予以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级待遇不变。E-G类引进人才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到市、县(区)相应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改变其编制性质,津贴补贴、专业技术职称等待遇按分配地现行政策执行。在企业工作或未就业人员,举办人才需求对接会,向企业积极推荐。E类以上引进人才父母可自主选择市内公办养老院,入住价格参照当地同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价格的半价收取。E类以上引进人才父母免费乘坐四平市区内公交车。在城区内指定区域提供40平方米菜地,5年内免费自主耕种。
(五)子女入学A、B类引进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F类(含F类)以上引进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六)就医保障F类及以上人才,本人、父母及配偶子女可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在医保定点医院享受医保报销“绿色通道”服务。
二、工作激励方面
(1)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经核准后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
(2)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经评审通过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岗位聘任。
(3)对市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4)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9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5)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对于签订安置协议书的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后,统筹安置到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嘉奖及三等功以上个人奖励的,服役期满将择优安排工作单位。
(6)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给予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和通讯补贴,尤其是对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在评选“十杰百优”人才时给予倾斜,具有突出业绩的,可破格评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享受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方面政策。六是营造尊重人才的氛围。实行“绿卡”计划,为引进留用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发放人才绿卡,在政务办理、旅游交通、学习服务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八)技能人才奖励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得“大国工匠”“吉林工匠”“四平工匠”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工匠新星”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术能手”“四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4.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大力培育乡村工匠。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省级人社部门定期发布乡村技能人才评价指导目录,面向现代农民、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乡村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考核认定、考评结合、以赛代评、以项目代评等方式组织评价。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定相应技能等级。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
6.获得“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的,给予每年6000元奖励,连续奖励2年。
(九)用好“人才编制池”1.做活市县两级“人才编制池”。到2021年底编制总数达到1100个,2022年底达到1500个。引进“八大重点产业”、乡村振兴、红色教育、金融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足时可在“人才编制池”中解决,及时解决人才职务职级晋升问题。2.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签订安置协议书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根据其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所学专业等情况,统筹安置到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嘉奖及三等功以上个人奖励的,服役期满将择优安排工作单位。
(十)学子回引激励在域外工作的具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四平籍大学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公办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市、县(区)两级相应单位工作。
(十一)建立专家工作站激励对A、B、C类人才来平建立的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
万元扶持资金。对新建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第35页作站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十二)扎根基层激励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1年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4500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1700元。2.引进乡村振兴人才,到乡镇村一线服务2年。挂村第一书记,参照《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补贴、每月200元通讯补贴。3.开展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对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两年评选1次“十杰百优”人才。“十杰百优”人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行业领域人才,可破格评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享受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方面政策。
(十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四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域外首次引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新引进高级技师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新引进技师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新引进高级工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单个机构当年引才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五)来平交流人才咨询补助由人才部门约请来四平市区企业开展对接交流的A-D类人才,给予每位人才一次性2000-3000元咨询补助。
(十六)“金卡”“绿卡”计划1.发放人才金卡。为在我市工作或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定期来我市提供技术服务、参与项目合作的D类以上人才发放人才金卡,为持卡人提供教育、医疗、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各方面的优惠待遇。2.发放人才绿卡。为引进留用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发放人才绿卡,在政务办理、旅游交通、学习服务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三、创新创业方面
(十七)创新创业扶持
1.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2.依托开发区、企业、高校或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资源,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和红色孵化器等“双创”平台,提供具备网络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供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免费使用。
3.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
4.参加吉林省“乡村人才小高地建设计划”“基层乡村人才项目资助计划”,在省里提供10万元至1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10%资金支持。
5.获得“创新创业先锋”称号,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年评选年度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资金;向省里推荐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当选后给予10-50万元资助。
7.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依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依法依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依法依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法依规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大学生实习见习补贴1.由市人才办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引进人才和招录人员在毕业前来平实习的,给予每人每月1580元实习补贴(含人身意第38页外保险),最长发放6个月。参加实习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发放30%,超过15天不足28天的发放50%。2.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3.获评优秀大学生见习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九)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首次在四平市区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8000元、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十)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对合作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星创天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专家团队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科研人才带技术成果来平转化,项目投产当年按照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5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依法依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依法依规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政策具体实施以细则为准。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人才兴业”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拓宽人才引进领域,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现通化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政策
1.凡来我市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研究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金融人才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均可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手续。凡拟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才,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聘任条件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其工资等所有待遇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3.凡被政府聘为重点产业专家顾问,政府每年至少给予1万元以上的服务津贴。
4.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1.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引进人才计划,按一定标准将引进人才的支出列入当年预算,设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扶持基金”,用于我市引进高校毕业生所需支出。
4.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可在此类人员中定向招考,或在社会公开招考的笔试总分中加5分;在报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我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可根据权限,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5.近3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6.鼓励团队创业。近3年内10人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团队创业的,从事项目盈利并实缴地方一定税额的,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之签订2年聘用合同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9.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如专业对口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工作需要可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10.在外地已经正式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后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确认后,在办理手续时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指标限制。
(三)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支出办法由政府支付的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主要措施
(一)以项目招商为依托引进人才。坚持“项目+人才”的模式,做到项目招商与人才引进同步规划、同步运作。在引才区域选择上,重点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带”等国内发达地区的沟通联系,同时利用赴境外招商的机会,引进海外人才。在引才企业选择上,重点加强与医药、冶金、食品等大型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联系。在引才方式上,采取叩门请才、以才引才、网络招才等形式,吸引人才带项目、带资金落户通化。
(二)以外埠团体为纽带吸引人才。充分利用好亲情、友情、乡情纽带所联系的人才资源,加大与发达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同乡会的工作联系和感情沟通,挖掘和发挥这些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宣传通化、介绍通化,邀请各类人才到我市参观考察,从而引进更多的人才到我市投资兴业。
(三)以主题招聘为载体招揽人才。定期开展重点产业人才需求调查,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举办主题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国内外大型人才招聘会,有针对性地招揽重点产业急需的高端人才。
(四)以人才市场为平台招聘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搭建人才引进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为域外人才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人才。
(五)以事业单位空编补员为契机公开选拔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现空编需要补员时,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集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份以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条件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应(往)届毕业生。
(五)给予人才激励
1.是创建重大平台支持。对柔性引进人才主导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或名师工作室、临床重点专科(学科)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平台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平台奖励。
3.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转化的,按其年度项目研发投入额度给予5—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成果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给予10—300万元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
5.是薪酬补助支持。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E类及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连续3年按其上年度在通化纳税劳动报酬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六)对用人单位的激励1.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及科技项目。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2.对用人单位柔性引才项目实际支付年劳动报酬(含所得税)不低于5万元的用人单位进行奖补。对人才年劳动报酬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和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20%、25%和30%一次性补助。对每个用人单位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辽源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政策
一、资金场所
(一)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引进的高级研发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央企和省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企业匹配50%;市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30%,市州财政和企业各匹配35%。
(三)对于国家和省商业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商业金融机构匹配50%。(四)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五)对来吉林省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由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可以优先申请省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资助。利用本人科研成果或新发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申请吉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六)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落户园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5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七)对引进的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院士,所需安家费和科研经费由政府各补贴25万元;对引进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所需安家费和科研经费由政府各补贴20万元。
二、注册税收
(一)对来吉林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凭有效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金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三)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科技项目)或以个人(国外注册公司)名义来吉林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除享受以上待遇外,其30%部分的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
(四)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在吉林省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收入分配
(一)对引进人才到企业做经营管理者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经营管理者持股、风险抵押经营和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进行分配;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采取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办法进行分配;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按扭亏比例奖励或利润增量分成等办法进行分配。
(二)鼓励引进人才以有关机构评估后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出资比例或入股份额可以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以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5%,也可由单位与成果拥有者自行商定。成果拥有者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效益。
(四)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为吉服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2.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引进人才带领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4.优先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积极推荐为两院院士人选。
8.引进人才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辽源新华书店8折购书、配备保健医、年度体检、市区免费乘公交车,手机固话费用限额赠送,供热费优惠10%,公办体育健身场馆售用减免等“一卡通”服务。
9.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对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用人单位考察、管理3门审核基础上,可免除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录笔试,优先录用: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本款引进人才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情况下,可向岗位管理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10.引进的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1.我市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缴税50万元以上,且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称号者,不受学历、资历、台阶等限制,可直接申报晋升高级经济师。
12.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后胞,不受身份,地域、档案,户口等限制,均可申报晋升相应级别的职称。
13.对引进和柔性使用的人才,在经认定的各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牵头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以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科技专项经费给予重点资助。
14.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农村开展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银行、科技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立项审批、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事、单位引进的人才在不侵害所在单位利益前提下,可在我市企业或农村兼职兼薪。
(二)凡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每月发给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凡在吉林省工作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人选,每月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元。
(三)省高级专家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800元。
(四)允许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工作特殊需要及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留学回国人员在吉林省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吉林省工作期间,享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待遇。
(六)来我省柔性流动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服务地的党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对在我省经济社会中做出重大贡献、工作两年以上的省外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后,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八)对在吉林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事关系在外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身份、学历、职务台阶限制,破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也可以参加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和评选。
(十)留学回国人员来吉林省工作,需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随来随评,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格等直接予以确认。
五、搭建平台
(一)对进驻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区创业的人才,在注册资金、税费、土地使用、注册审批手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进园创业。建立创业种子资金、风险资金,为海外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我省已在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了国家级创业园—长春海外学人创业园,在吉林市建立了省级创业园—吉林海外学人创业园。
(二)加大对进驻“孵化器”创业人才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项目支持、地方税费、信息服务等方面政策优惠的力度,鼓励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进驻“孵化器”创业,为人才提供能够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实现自身价值、能进能出的创业环境。
(三)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加大对博士后科研应用项目的投入,推动博士后科研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对在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人事厅批准的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每人可获得6-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
(四)大力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到“十一五”末期,全省利用引智专项经费实施引进外国专家项目1000项,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专家2000人次,创建国家级农业引智示范基地5个,省级引智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20个。
六、表彰奖励
(一)对于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委员会推荐,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殊贡献奖”,该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个人,40万元为科研补助经费。
(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吉林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活动,对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三)设立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省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同时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在省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
七、服务保障
(一)设立“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引进、开发高层次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作为基础研究中的项目补助资金。
(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专业技术岗位已满,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三)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四)对吉林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从外地引进急需的人才,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不受职称、学历和人员地区流向等因素的限制,及时为其办理;对不能提供人事关系和档案的,由省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五)全省各级各类人才市场积极开展信息、咨询、交流、评价、代理等多种中介服务;注重加强海外人才信息库建设,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了密切联系,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等等。
2021年延边州招才引智工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公告
一、引进计划2021年延边州各县(市)事业单位计划引进284人。其中,为拓宽人才引进领域,缓解州内重点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需求,设置企业服务岗位计划引进42人;为破解农村人才短缺难题,设置农村服务岗位计划引进26人。
二、保障政策根据《延边州特殊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规定,引进人选可享受以下政策:
1.人才津贴延吉市、珲春市、敦化市分别给予本科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9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人才津贴;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第55页汪清县、安图县分别给予本科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11万元、博士研究生12万元的人才津贴。人才津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6年发放。
2.租房补助对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住房(含本人、父母、配偶)且租住商品房的,给予每月500元的租房补助或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3.培养使用引进人选纳入延边州“党政战略人才”队伍和各县(市)优秀年轻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特别优秀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
一、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高校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
二、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依托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导师和合作的服务机构资源,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辅导。
三、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留出一定空间用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应优先用于创办科技园、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高校建立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可实行集群登记。依托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搭建高水平载体和平台,提供“管家式”服务,促进创业投资等第三方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的创新创业进行资本对接,构建双创示范生态,服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四、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享受孵化器等租金减免政策后的实际房租支出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六、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十、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
加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制定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市场主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
一、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哈尔滨户籍的毕业生回哈就业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
二、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5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我市农民在9城区内有自有住房并稳定就业的,落户后其原有的农民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选举权利不变。
四、对在9城区落户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博士、硕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
五、对在9城区落户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对在9城区落户人员的子女,按属地统筹安排进入普惠性幼儿园;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按属地统筹安排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七、取消哈市户籍人员父母投奔子女落户限制;对到我市9城区落户人员的父母,与其共同居住,但无我市户籍的,凭我市居住证享有与市民同样的临时救助政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统筹协调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保障。同时,与我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地铁的政策。
八、夫妻双军人家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勇敢市民、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在哈投资经商人员的直系兄弟姐妹可随其在9城区落户。九、本政策第一、第二条鼓励措施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最长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第62页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下同)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省内高校符合困难条件的和2020届湖北籍毕业学年学生,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体系
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优秀孵化基地每家最高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凡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不得低于10个,并承诺为其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
(九)增加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
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将国家下达的增量招生计划向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临床医学、生物制药、网络安全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重点增加全省急需高技能人才招生计划。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十一)公务员考录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
在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面向社会考试录用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务员时,县(市、区)以下机关应当以招录应届毕业生为主。结合全省公务员考试,面向应届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并全部安排到乡镇工作。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组织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
(十二)实施兜底帮
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符合困难条件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湖北籍在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在原有企业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见习单位。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1万个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对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500元/月标准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新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可结合用工需求,向政府申请免费“订单式”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四、组织保障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
各市政府要充分履行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广泛挖掘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有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确保就业工作指标按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督导各高校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一把手”工程,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最大程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作用,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供给力度,密切监测就业状况,优化就业服务,做好兜底帮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工作方案,整合有效资源,完善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