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高红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2、2011年7月4日,被告人张**又以“奇石顽童”的网名在洛阳某港发图文帖:“嵩**土资源局李*甲局长,你眼不能‘瞎’,耳不能‘聋’呀!”,因涉及沙厂采沙占用耕地,嵩**土局工作人员王*甲找到沙厂老板李*某,李*某又将“奇石顽童”的联系方式给了王*甲,王*甲和张**联系后,同李*某、王*某一同到洛阳某酒店前找到张**说明情况,并希望删帖,张**同样称删帖需要费用,王*甲就将李*某、王*某凑的2万元放到张**车上。后来看帖子依然没有删除,王*甲又同本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某、田湖国土所张某某,从李*某处拿了1万元再次到洛阳某宾馆找到张**,在某宾馆楼下将1万元放到张**车里。
二、非法经营罪
2011年,被告人张**向洛阳**团公司总经理、“龙门一号”董事长黄某某称自己是洛阳某港的版主,可以在网络上正面宣传龙门石窟,并可以删除龙门石窟在网上的一些负面帖子。于是,从2012年3月开始,黄某某就聘任张**为龙**集团公司的网络宣传通讯员,并按每月5000元的工资付给他报酬至2013年9月,共计9万元。并让“龙门一号”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20号给张**油卡上打进2000元至2013年9月,共计3万元。在此前后,张**在网络上删除了“悲伤的龙门”、“龙门又火了,央视曝光”、“龙门一号真是大气呀”等15个关于龙**集团和“龙门一号”的帖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在信息网络上删帖、沉帖为由,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一天,被告人张**向洛阳**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天**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称自己是洛阳某港的版主,有权删除龙门石窟在网上的负面帖子。于是,从2012年3月开始,黄某某就以网络宣传通讯员的名义聘用张**,让其为龙门**限公司删除负面帖子,自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龙门**限公司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付给其报酬,共计9万元(每月扣税45元,实际给付4955元,共计89190元)。从2012年7月开始,黄某某授意河南天**限公司“龙门一号”项目部聘用张**,让其删除“龙门一号”房地产工程的负面帖子,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龙门一号”项目部每月支付给张**燃油费2000元,共计3万元。在聘用张**期间,张在洛阳某港上删除了“悲伤的龙门”、“龙门又火了,央视曝光”、“‘龙门一号’真是大气呀”、“商业楼盘‘龙门一号’建筑群严重破坏龙门景观”等15个关于龙**集团和“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的供述:
我与黄某某是2010年认识的,黄某某因赏识我有策划、宣传和组织能力,他2011年当上龙**团公司总经理之后,于2012年聘请我做龙**团公司和“龙门一号”宣传策划总监,并给我办了工作证。龙**团公司从2012年3月开始每月按5000元工资标准给我发工资至2013年9月;“龙门1号”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给我油卡上打2000元至2013年9月,我与二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所得收入系合法劳务报酬。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证人白某某证言:
4、证人芦某某证言:
5、证人李某某证言:
6、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1年5月15日,吴某某通知沙场停工整顿,说有个叫“奇石顽童”的网友发帖说嵩县采沙乱象,并让我们联系这个人想办法删帖。5月17日中午,我和吴某某、白某某一起到洛阳珠江路一个茶社跟“奇石顽童”见面,当时“奇石顽童”提出要5万元赞助费,我们嫌多,后来“奇石顽童”提到和芦某某比较熟,吴某某就和芦某某联系,芦某某到时我和白某某就出去了,吴某某、芦某某又跟“奇石顽童”说事,后来吴某某说已谈妥给“奇石顽童”3万元钱。当天下午,三个沙场每家兑了一万元现金交给吴某某。5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吴某某跟“奇石顽童”联系,“奇石顽童”让到洛阳市周山路的某洗浴中心一个房间见面,我和吴某某、白某某一起开车到某洗浴中心,吴某某一个人上去给“奇石顽童”送钱,下来后说“奇石顽童”答应回去后就把帖子沉下去,还拿出一张“奇石顽童”写的收条,上面写着“人在旅途”赞助费3万元。
7、证人安某某证言:
8、证人何某某证言:
大概是2011年5月份十几号,“奇石顽童”在网上发布了我们石料厂采沙的事,影响不好。我们石料厂老板杨某某从石料厂会计处取了1万元交给我,让我和另两家石料厂的王某某、安某某,还有水利局的白某某、吴某某一起去洛阳找“奇石顽童”送钱,想让他把帖子删了。我们到洛阳一个茶社,我和王某某、安某某在外面等,吴某某和白某某进茶社和“奇石顽童”协商。我们三家沙场每家出1万元,共3万交给了吴某某,吴某某给了“奇石顽童”。
9、证人杨某某证言:
10、证人黄某某证言:
11、证人张*证言:
12、证人王*证言:
2011年7月份,“龙门一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施工,施工期间,网络上经常出现一些关于“龙门一号”的不实负面帖子,跟黄某某汇报后,黄某某说认识一个在网络上很有名气的人叫张**,可以帮我们删除网络上的负面帖子,后来黄某某就把张**介绍给我。因我业务忙,我就让项目部办公室与张**联系,如果网络上有关于“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就由我们办公室的人联系张**,让他帮我们删帖。关于给张**的报酬,我们请示黄*后,黄*让我们给张**办一张加油卡,每月给油卡上打2000元钱。从2012年7月份至2013年9月份,共计给油卡上打了3万元。我们只是要求张**删除“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并没有要求他在网络上宣传“龙门一号”,因为我们公司有正规的宣传策划部门,并且我们主要是在主流媒体上宣传。
13、证人赵*证言:
张**网名“奇石顽童”,2010年他和燕子等人申请了“人在旅途”版块,他们都是版主,张**属于元老级版主,在本版块他可以加亮、发帖、删帖、置顶、沉帖,不需审批。
证人胡某某证言:
15、证人龙某某证言:
16、“奇石顽童”所发关于嵩县水利局的图文帖:
2011年5月15日,“奇石顽童”在洛阳某港上发图文帖“【伊河之殇】嵩县段:土地告急!河床告急!利益面前,母亲河被蹂躏!”。
17、张**在洛阳某港对“龙门一号”、龙门景区负面帖子进行删帖、压帖情况:
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在洛阳某港删除“龙门一号”、龙门景区的负面帖子:“关于龙门景区”、“龙门伊阙风景区之忧”、“紧急呼吁:立刻叫停夜游龙门”、“今天晚上中央10套,对我们龙门管理提出严厉批评”、“悲伤的龙门”、“世界文化遗产日,龙门石窟上央视”、“龙门又火了,央视曝光”、“‘龙门一号’真是大气呀”、“龙门石窟遭龙门村民围堵,景区封闭,有团队去龙门的…”、“龙门石窟门被堵了”;“商业楼盘‘龙门一号’建筑群严重破坏龙门景观”、“龙门的‘壹号’,在建的龙门壹号”、“龙门的秀色”等共计15个帖子。
2012年7月份至10月份,“奇石顽童”对有关“龙门一号”和龙门景区的“关于‘龙门一号’大型城市综合体…”等5个负面帖子进行压帖处理。
2012年3月份以前,网络上炒作龙**景区的负面帖子有“龙门石窟风景区,这种做法对吗?”、“【城市公告】离龙门石窟这么近影响景区的整体景观吗”、“【百姓声音】看!!龙**景区将建豪华公厕每座造价百万”等3个。
2012年7月份左右,网络上炒作“龙门一号”房产项目的负面帖子有“占千亩耕地建‘龙门一号’挡龙门秀色,毁世遗风光,龙门…”、“商业楼盘‘龙门一号’建筑群严重破坏龙门景观”。
19、河南天**限公司证明及中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账单:
该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每月给张**加油卡打入2000元,作为张**为该公司删除关于“龙门一号”负面帖子的报酬,共计3万元。
20、龙门**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及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龙门**限公司给张**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共计9万元),每月代扣个税45元,实发工资4955元(共计89190元)。
21、洛**公司关于洛阳某港及“人在旅途”版块情况说明、洛阳某港社区管理规定:
洛**港(备案号:豫I某P备05013576某号),创办于1997年,隶属于洛阳联通,是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之一。洛**港现有65个版块,注册网民861550人。洛**港论坛虚拟管理团队分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按照《洛**港社区管理规定》和《洛**港版主管理条例》对论坛进行管理。“人在旅途”版块是洛**港的自驾游版块之一,开版于2010年,是集结喜爱自驾游的网友群体在版块进行交流互动的场所。张*豪网名“奇石顽童”,2004年6月14日注册洛**港,是“人在旅途”版块的版主之一,在《洛**港社区管理规定》和《洛**港版主管理条例》范围内,具备版块帖子编辑、加*、置顶以及删帖的权限。
23、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
2013年9月17日,嵩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2011年5月份一个网名为“奇石顽童”(张**)的人在洛阳某港上发布嵩县伊河流域河道开采乱象的帖子,然后发帖人以此贴为要挟敲诈现金3万元。发现此线索后,嵩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张**于2011年5月在洛阳某港发布采沙乱象的帖子,后以删帖为由敲诈勒索嵩县水利局3万元现金。据此,于2013年9月18日将张**刑事拘留。后对张**在洛阳某港上发帖、压贴、删帖情况逐一进行调查证实,张**从2012年3月开始,以删除负面帖子为名,向龙门**限公司每月领取5000元费用,共计非法营利9万元;于2012年7月份开始以删除负面帖子为名,向洛阳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龙门一号”项目部每月领取费用2000元,共计非法营利3万元。
24、辨认笔录:
经吴某某、王某某辨认,均指认敲诈勒索其钱财的行为人为被告人张**。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各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张**违法所得11919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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