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觉得无法接受,但房产中介也有苦水要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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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椒江的严先生打进本报热线88894000,反映自己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被私人房产中介从中“摆了一道”,险些花了冤枉钱。
记者调查发现,“赚差价”是房产中介默认的行规。对“赚差价”,买房者觉得无法接受,但房产中介也有苦水要吐。
前些日子,严先生相中椒江城区一套二手房,房源信息从台州经济开发区南大门附近某家私人房产中介处得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很热心地说,房东在他这里做过好几次生意,有交情,砍价什么的,由他来就好了。
要和卖家签合同时,严先生才终于在中介处见到卖家。卖家看了合同后的一句话,让严先生起了疑心。
“卖家仔细看了交易金额,朝中介笑笑说,这笔你赚得不少啊!”交易前不让见面,交易中卖家言行又怪异,严先生推说身份证没带,临时打了退堂鼓。
什么是“差价”?怎么赚“差价”?
什么是“差价”?中介的“差价”怎么赚的?记者来到严先生所说的这家中介所。
工作人员坦然承认“差价”的存在,“做这行多少都要赚的,差价是行规,这个不是秘密。”
曾经做过12年房产中介业务的江女士告诉记者,所谓的“差价”,就是买方付的房款和卖方实收的房款之间有一个差额,房产中介赚取了差额的部分。“差价”一般不包括房产中介应收的中介佣金和后期交易服务费。
那么,为什么房产中介不公开收取这部分费用,而要以欺瞒的形式进行呢?
江女士认为,“差价”的形成是基于“跳单”的普遍存在,“说起来,中介也是蛮多苦水要吐。”
江女士说,这就涉及到“跳单”的问题。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交易,要缴纳成交价2%左右的服务费,很多人都会希望在得到交易对方的联系方式后,绕开中介进行交易,省下这笔钱,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在行业内被称为“跳单”。
作为房产中介,自然要阻断“跳单”现象出现,阻止交易双方见面就不难理解。
通常房产中介会和买卖双方的其中一方(通常是卖方)达成协议,在保证卖方要求金额的情况下,实际交易的多出金额归中介所有。这部分金额就是所谓的“差价”。
“差价”不合法,查处起来却不易
“差价”是否“合情”尚待商榷,“差价”的“不合法”却是有据可依。
早在2011年4月1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就对“差价”行为有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但实际操作中,要核实“差价”交易实属不易。
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建议:通过房屋中介进行房屋交易时,尽量要求买卖双方到场,是避免“差价”的有效办法。而买卖双方也应有自律,尊重房屋中介人员的劳动,避免“跳单”,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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