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监管,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县住建局将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县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二、检查方式
由企业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企业自查:向各企业分发自查表,各企业对照自查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现场检查:县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检查组,根据《灌南县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工作要求,通过现场查阅台账、调取档案、现场访问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特此通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灌南县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查处房地产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我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定于2019年6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含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完善管理台账,清查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构建我县房地产中介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内容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1.其他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三)查处整治阶段(8月上旬)。住建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通报,对销售服务人员要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注册估价师依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例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住建部门要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中介诚信体系,记入诚信档案,实施失信惩诫,引导市场秩序良性发展。
(四)总结巩固阶段(8月底)。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的合理化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是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持续抓好房地产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从严从重查处。认真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发现问题,对自查自纠“零问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注销备案等措施,从严从重处罚,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清出市场。
附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行为自查表
附件
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行为自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自查内容
是
否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