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深走实,助力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切实提高综合执法实战实效,不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城市管理“品质提升”专项执法
1.市容秩序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充电;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建设工程“除险保安”专项执法
1.工程建设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以及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2.城镇燃气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3.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人员,未按规定告知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行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4.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房产中介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5.水利工程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施工方案未报备、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及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人防工程、人防设施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侵占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在人防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三)生态环境“蓝天碧水”专项执法
1.餐饮油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未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水资源保护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从事可能污染农村供水、危害设施的安全活动;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行为。
3.夜间施工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4.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5.规模畜禽养殖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
6.“百日护鸣”、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
7.防洪及水文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的活动;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
(四)“无废城市”垃圾治理专项执法
1.建筑垃圾专项执法
2.垃圾分类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五)自然资源“打非治违”专项执法
1.“两非”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2.“两违”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特别是加大对低密度(别墅)住宅的执法力度。
3.地图市场及测绘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
(六)“老有颐养,幼有善育”专项执法
1.养老机构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养老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2.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执法
3.“双减”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教育法或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4.学前教育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幼儿园配备或聘用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幼儿园未按规定配备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幼儿园保育教育场所和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幼儿园使用未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幼儿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强化训练。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护航禾城”专项执法
1.《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
2.《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专项执法
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擅自占用绿地;擅自占用绿地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者已恢复原状但未归还;在公共绿地内驾驶车辆进入草坪;在公共绿地内损坏树木花草;在公共绿地内损坏绿化设施。
4.《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八)新划转领域“覆盖攻坚”专项执法
1.气象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经信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销售空心粘土砖;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3.档案管理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个人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个人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4.公积金管理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出具虚假证明。
5.财政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其股东、合伙人等不符合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
6.商务(粮食物资)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或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民宗领域专项执法
重点违法行为: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三、工作要求
(二)依法办案,加大攻坚。各地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信息全程留痕可追溯,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完善“首违不罚”清单,彰显执法温度。科学指导赋权镇(街道)运用“综合查一次”模式,提升高频事项执法效能。深入开展新划转领域覆盖攻坚工作,确保“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走深走实。有效运用科技手段,发挥区域联动、片区协同优势。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化“行刑衔接”,形成威慑。
(三)营造氛围,提高成效。各地要对亮点工作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坚持上下联动,开展以案释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工作创新,加强经验做法的收集和提炼。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材料和有关典型案例及时报市局综合执法处(联系人:朱丹,13567306021),市局将组织开展典型案例汇编和办案能手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