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房屋买卖因中介服务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中介从业人员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为促成合同、获取佣金,往往会忽视交易细节,甚至出现违规行为。这些“神操作”不仅导致买卖双方违约风险增大,甚至引发后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Q
“万能中介,搞定一切”,能信吗?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各地政府本着“住房不炒”的原则,因地制宜颁布限购政策,稳控房地产市场,使得一部分人因限购政策而无法购房。在实践中,有的中介承诺可以通过“特殊办法”来获得购房资格,比如伪造工作证明、假离婚等不法手段。随着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有关部门对于房屋交易的监管也日益完善,房屋消费者不能盲目相信中介“打包票”,否则不但无法成功购房,反而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先签空白合同,房子我来出售”,能信吗?
“产证我帮忙扣下,你只放心入住”,能信吗?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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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款我来代管,双方都无异议”,能信吗?
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往往是双方沟通的唯一渠道,甚至出现由中介转交房款的情况。尤其在履行阶段发生争议之时,为了保证房款正常支付,中介可能会短期内代为保管部分房款。极易出现不法中介铤而走险,侵吞房款,进而导致购房人一方面无法讨要钱款,另一方面还要对售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房款代管在一定程度上为合同履行提供了便利,但是对于代管人员身份一定要谨慎选择,以保障资金交易安全。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签好合同付佣金,后续工作没人管”,怎么办?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房屋买卖属于大额的经济交易,中介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可以让交易更为省心省力,但作为交易主体本身,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审慎对待每一个环节,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