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刘先生委托某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出售其尚在限售期内的自有房屋。双方签约后,销售人员以能更快获取现金为由,向他推荐了一种声称能快速卖房的“特殊渠道”——与某收房公司签约。刘先生在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将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格卖给收房公司,合同约定,收房公司将向刘先生支付6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其中35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需转入收房公司指定账户,刘先生可获取现金30万元。
刘先生剩余的73万元房贷由收房公司按月代为偿还,102万元的卖房尾款由收房公司每月分期支付给刘先生。
然而!合同签订后,收房公司却没有直接付款,而是通过协助办理消费贷款,以及房屋典当等方式,帮助刘先生获得资金。
2022年1月7日,刘先生在收房公司协助下与某服务机构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刘先生申请贷款提供高评高贷服务。之后,刘先生又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通过房屋典当实际获得63万元典当款,刘先生将之前约定的30万元留下后,把剩余的33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转入了收房公司指定账户。
结果如何?收房公司没有按期代为偿还贷款,且房屋典当的当金,实际上也是由刘先生自己在还,典当所取得的资金呢?近一半付给了收房公司!
刘先生发觉收房公司在其中,只起到一个“形式”上的作用,并未给予实质帮助。
“即便没有收房公司,其实我自己也可以通过房屋典当、申请贷款等方式拿到现金得嘛?!还不用支付其他费用......”刘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遂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某收房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收房公司与刘先生的买卖合同解除,并且退还刘先生装修过户保障金。但收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减轻自己损失,刘先生以某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
承办法官分析后发现,而是涉及多方主体。
01
案涉房屋交易主体
某收房公司交易的本质目的并非是取得交易房屋的产权,而是以交易房屋为媒介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某地产经纪公司明知该情况,却仍为其提供所谓购房中介服务,已违背房地产经纪人促成房地产交易的本质。
02
案涉交易的房屋实际情况
03
案涉交易资金安全保障
该交易模式付款周期长、流程不规范,交易风险极大,容易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案涉地产经纪公司,违反其行业交易惯例,和审慎审查、核实义务,为不具有真实购房目的的收房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交易安全,缺乏必要的提醒及监管保障,由此导致出卖方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先生15万元
【法官提醒】
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风险,参与人须擦亮双眼理性交易。本案中的刘先生因着急周转资金,对交易中的安全隐患掉以轻心,才遭受到“套路卖”的风波!
法官温馨提示:谨慎选择中介机构,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拒绝违规交易形式:同真实过户的买方主体进行交易,避免买房人一换再换,让自己成为“ABC”单(A指的是房屋实际产权人;B指的是以牟取差价为目的的中间方,即炒房客;C指的是实际买房人)的交易主体,谨防中介同买房者串通进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