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2国有资产监管运营,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维修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承担直管公房的房屋租赁手续办理,房租收缴,违章住房清理,房屋维修维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在公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担保障全区城镇家庭的住房的职责"承担廉租房、公租房的合同签订,钥匙分配,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维护。承担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房产审核及保障资格准入与退出,配租配售和后续监管,补贴资金管理承担保障性住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的建档、保管和利用.承担全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户的年度审核及租房补贴的发放管理。
承担全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第三十二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2007年12月淄政办发104号)第三十一条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租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承担保障全区城镇家庭的住房的职责"《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淄政发75号)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2007年12月淄政办发104号)第三十一条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租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2001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十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淄政发75号)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淄政办发67号)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负责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房产档案的征集、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涉案房产查询工作,提供房产档案查询服务。"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5负责区属以下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各类房产交易和登记受理、初审工作,负责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备案工作。"承担区属以下各类房屋登记。
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初审工作。
承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各类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工作。""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依据《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为预售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负责张店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业务规范监管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张店区无人管理小区实施简易物业工程;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负责张店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和服务规范监管工作。
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承担张店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大厦市优、省优、国优的达标审查、申报工作。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备案和政策解释工作。
承担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承担前期物业用房备案、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承担张店区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退还工作。
承担张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99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根据住建部8号令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进行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负责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8根据住建部8号令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负责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9根据住建部8号令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负责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10根据住建部8号令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的行为的处罚负责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办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办理程序或办理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直管公房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直管公房租赁户,廉租房、公租房租赁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房管员按时收取租赁户的房租,违章清理科追收历年欠缴房费,对违章住户进行房屋追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成立违章清理科,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违法住用房检查笔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伪造、涂改《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2、不按期申报、领取《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3、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二)房屋征收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区政府确定的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阳光征收、评估管理、档案建立、房屋拆除和回迁安置等情况。
听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汇报;对征收卷宗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情况、阳光征收执行情况、房屋拆除管理情况等。
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强化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纠正房屋征收中不当行为,发现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制定检查方案,编制计划,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听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汇报,检查案卷、台帐,实地核查及信访受理。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我区公房售后维修的产权单位。
申请被维修公房的项目维修前及维修后得现场检查。
对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1.对申请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检查。
3.对公房维修结果进行检查。
1.要求施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文件复印件(一份),业务范围必须具有从事维修项目的资格;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就质量、安全及工期等签订的合同二份。
2.对住户意见,要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审查维修结果,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正式工程决算书(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正式发票到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办理维修基金结算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住房补贴
申请我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补贴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年度审核:每年1次,对在保的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审核。
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房管、民政等部门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年审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停止货币补贴发放;对经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五)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资格
申请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等情况;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上报市房管局;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通知并告知原因。
(六)前期物业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招标申请单位及投标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申请招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2.对招标申请单位、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
3.开标监督。
1.验标。查验投标单位的证件(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
2.评标:由专家评标并公布各投标单位分值,确定中标单位;
3、招标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结束后,符合招投标程序的中标单位于招标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到物业主管部门领取《中标通知书》。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申请人。
申请被维修房屋的项目维修前及维修后的现场检查。
对申请人及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对房屋维修结果进行检查。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经指定专业工程造价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书;
3、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签字表;
4、维修工程合同书;
5、经指定专业工程造价机构编制的工程决算书;
6、决算金额二万元以上的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7、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验收合格证明;
审查维修结果,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正式工程决算书(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正式发票到房管局物业科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公司、业主等其他申请人。
申请缴纳维修资金的资料、缴纳金额进行检查。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1、对申请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资料进行检查。
3、对维修资金收缴金额进行检查。
1、维修资金收缴申请表格;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测绘成果报告;
4、维修资金管理平台数据。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物业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理条例》
(九)物业质量保修金收缴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开发公司。
申请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资料、缴纳金额进行检查。
1、对申请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资料进行检查;
3、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4、对质保金收缴金额进行检查。
1、质保金收缴申请表格;
2、施工许可证;
3、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开发公司。
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资料、退还金额及利息进行检查。
1、对申请退还情况进行检查;
3、对质保金退还金额及利息进行检查。
1、质保金退还申请表格;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履行保修责任的承诺书;
4、保修金发票;
5、收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申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公司等申请人。
申请备案的资料进行检查。
1、对申请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资料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区居民基本情况进行检查。
1、备案申请表;
2、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管理规约:
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6、选票票样;
7、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成立的证明(有负责人签字的红头文件)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物业管理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申请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料
对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1.查验申报物业资质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十名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的证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资质等级申报表
五、监督检查处理
资料初审完毕报市局
(十三)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进行经济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进行经济活动行为的。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该机构年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时,严格审验从业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抽查。
严格按照市局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时严格审查报送的材料,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房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取消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进行活动行为的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处以三万元罚款。
(十四)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违规进行经纪活动行为的。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在该机构年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时,严格审验报送的所有材料,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抽查。
房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十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业务)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抽查。
严格按照市房管局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信用档案,取消其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业务)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抽查。
严格按照市局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处以三万元罚款。
(十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房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行为的。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抽查。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1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档案的查询和咨询服务区房管局档案室2185310
2房产测绘咨询服务提供各类房产面积测绘的办理和咨询服务淄博鑫诚测绘公司2170508
3住房保障工作普及宣传服务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办理和咨询服务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2287014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