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房屋中介费用的支付问题,合同未成为,中介是否可以索要中介费
案情简介
房产中介收取中介费的条件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对此次居间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媒介服务。原告虽未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毕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并支出了必要的费用。最后,法院综合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及考虑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必要费用800元
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起着居间作用,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是法律上所说的居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即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于居间的收费问题,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买卖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居间合同当事人对收费的约定不得与该规定冲突。因此,中介服务合同中诸如“买卖不成中介费不退”的约定是无效的,中介公司只有在买卖成交后方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
本案二手房屋买卖纠纷中还有一个词,即“意向金”。“意向金”不同于定金。“意向金”只是一种表示达成交易的希望,还不是对具体合同签订的保证,所以,“意向金”在最后交易不成功时候是可以拿回来的。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中介会在“意向金”的有关约定文字中加入“自动转成定金”的字眼,由此,购房者再想拿回这笔钱就很困难了。所以,购房者一定要留意这一点,不要因疏忽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律师建议
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但是,通过中介公司有关人员辛苦的工作后,也可能还是不能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屋,这个时候,再交付为数不小的中介费是很多购房人不愿意的事情。法律有规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中介的工作付出也是应该予以肯定的,所以,购房者支付“居间必要费用”是应该的了。还有一种现象就是经过中介介绍,然后绕开中介私下签订购房合同,按照中介的行话就是“跳单”,这也会给中介带来损失,所以,“跳单”后一般也会被判支付这种“居间必要费用”的。本案例,除了告诉购房者这个道理外,也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意向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