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导读:
沪价商(2003)036号
序号
基本
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
卖方
1
权籍调查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使用状况
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2、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行情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1、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3、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
产权过户[page]
2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
200元
3
代办贷款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400元
-
4
单独办理产权过户
300元
备注: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