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某有购房需要,被告罗某有售房需求,双方委托原告寻求卖家与买家。原告房产中介公司小李,向高某提供大量房产交易信息,并且多次带高某到不同的楼盘观看房屋的内部环境,了解不同楼盘周边的设施。
最终,高某看中罗某(卖家)名下案涉房产,中介也询问罗某的售价后向高某报价。在小李的努力下,房屋欲以215万元的价格敲定交易,这时,高某却多次推脱,不愿到中介公司签订购买合同。
因此,中介公司认为高某与罗某构成了“跳单”,一纸诉状将高某与罗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费用。
没跟中介签书面协议,构成合同关系吗?
被告高某从原告处获得该房源信息后,绕开原告直接与被告罗某进行交易,属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向原告支付报酬。
被告罗某并未知晓被告高某曾是由原告带领看过房的客户,即在房产成交前,原告或被告高某并未明确向被告罗某披露过被告高某曾通过中介到访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罗某故意绕开中介人直接与被告高某订立合同。但考虑原告确为被告罗某出售房屋作出服务,应酌情支持原告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1380元,被告罗某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款是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编的新增规定,为“跳单”行为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一般情况下,看中房源后故意绕开中介方进行直接交易的主动方为买受方,这时应具体分析出卖方对买受方故意绕开中介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知情,如出卖方知情则符合“跳单”行为的认定,应向中介方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如经查实确存在“跳单”行为,则应当向中介方支付全部报酬。对不存在故意跳单的另一方则应当视中介方的劳务情况适当支持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