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对方房产信息不能“以人查房”,只能“以房查人”
(二)查询需要提供至少一个准确的信息,否则无法查询
(三)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四)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五)律师比当事人能够多查询部分信息
四、如何查询对方房产信息
(一)当事人自身如何查询对方房产信息
(二)律师如何查询对方房产信息
前言
在众多需要调查取证的证据中,财产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类:在财产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工纠纷中,在人身纠纷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中,分割财产、财产的执行等都需要详细的财产信息。而房产往往是人们的大额财产。如何进行房产的查询呢?
1、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号;
2、不动产权利人;
3、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
4、不动产单元号;
5、不动产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or其他权利);
6、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位置、幢号、房间号、所在层数、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的取得方式、土地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期限等);
7、不动产查封登记信息;
8、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
9、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10、不动产异议登记信息;
1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具体而言,可查询的主体有:
(一)权利人
注意:权利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在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
比如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单独所有形式购买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购买房屋的一方也对房屋享有享有所有权,但由于不动产权证上无未购买房屋一方的姓名,因此不属于这里所指的“权利人”。
可查询范围:权利人可以查询房屋的所有内容。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可查询范围:适用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可以查询房屋的所有内容。
(三)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
可查询范围:参照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可以查询房屋的所有内容。
(四)受委托人
注意:这里的委托是指公证委托受委托人,而非随便委托的他人。
(五)律师
委托律师查询是最常见的方式,律师出示不同的材料可以查询不同的房产信息,律师还能查车辆、土地等其他财产信息。所以很多人将资产查询交给律师办理。
(六)其他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也可以进行一定内容的查询。
(七)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查询范围:上述第一条1-11均可查询。
(八)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
可查询范围: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可查询范围:协助查询文件上载明的范围。
(二)查询需要提供以下至少一个准确的信息,否则无法查询
(1)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2)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3)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实践中第(2)、(3)项很难掌握,一般能够落实到的是第(1)项房屋的坐落位置。不动产坐落应落实到具体的门牌地址,而不只是小区或者楼盘名称。
房屋的坐落地址应以房屋所嵌的白色或蓝色地址牌上的地址为准,这样的地址才是与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薄一致的地址表述,房管部门通过其他地址往往无法搜索出来,影响查询。
(三)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而不是在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比如夫妻生活居住在重庆,夫或妻另行购买的房产在四川成都,则只能去成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即使夫或妻在同一个小区相邻的位置买了两套房,或者买了一个房产一个车位,也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申请查询,而需要分开查询。
(五)法律规定律师比当事人能够多查询部分信息
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只能查询以下4个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律师除上述信息外,还能查询:
(1)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2)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3)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例:
1、落实房产具体坐落位置
一般而言当事人只知道对方购买房屋的小区或楼盘的名称或者几楼哪个位置,但不清楚具体坐落的准确位置(与房产证一致的地址),但如果提供的地址与房产证不一致则无法查询到结果。
如何落实具体坐落的位置呢?
(1)通过物业或房地产公司查询具体坐落位置。
拿着与配偶的结婚证和自己的身份证,通过所知小区或楼盘的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查询购买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
(2)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落实具体坐落位置。
一个小区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坐落的编写规则一般是一致的,因此,如果能够查询到该小区其他房子的准确不动产坐落,参考一下,就能够得到这个房子的准确坐落信息。比如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能够查询到该小区一栋相近房产的拍卖信息,其中评估报告中有该房产的准确坐落“XX区XX园XX区3号楼5层2单元503”。
(3)申请法院调查房屋具体坐落位置。
如上述途径无法得知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则只能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1)准备申请查询资料
一是准备查询申请书。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查询主体;
②查询目的;
③查询内容;
④查询结果要求;
⑤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①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选择查询方式
一是通过网络查询。
现在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开发了网络查询的APP或小程序,输入相应的信息,上传相应的资料即可进行查询。
二是通过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现场查询。
1、律师受委托查询不动产的范围
在实践中,律师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同情形查询范围有所不同。
(1)律师受权利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
为此,此种情形下,律师可以查询不动产的所有信息。而且律师可以多种索引方式申请查询,既可以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查询权利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可以按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申请查询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种情形下律师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②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2)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
除提交上述第1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
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的,根据调查令开具的部门以及其法律性质,律师持调查令申请查询的行为,视同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5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办理。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第1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2、律师查询不动产的方式
①网络查询
如重庆已实现执业律师在线上即可查询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