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
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驻外机构、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部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提升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做实项目库,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管理,我们对《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办财〔2011〕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2019年10月8日
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
农业农村部是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部门预算调剂管理、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以及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五部分。计划财务司负责部门预算的组织管理,本级预算机构和部属预算单位按各自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部本级是中央财政二级预算单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经费,部机关各司局(含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经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经费,驻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粮农组织代表处)经费,机关服务中心代管的机关行政经费等,是部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部本级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其分配相应的内设预算户头,用于对相应经费实施预算管理。本规程中除特指外,分配了部本级内设预算户头的机构统称“本级预算机构”“各司局”或“司局”,履行相应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主体责任。
部派出机构(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部属三院”)及其所属与中央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单位,纳入我部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直属垦区(简称“中央直属垦区”)及其所属与中央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单位,是中央财政二级及以下级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部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其分配相应级次的中央财政预算户头,用于对相应经费实施预算管理。本规程中除特指外,分配了中央财政预算户头的单位统称“部属预算单位”“各单位”或“单位”,履行相应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主体责任。
部门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包括六个阶段:预算编制前期基础工作、编报“一上”建议、配合财政部开展预算评审评估、下达“一下”控制数、编报“二上”草案、批复“二下”预算。
(一)预算编制前期基础工作
1.预算单位信息清理。计划财务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机构改革进展或有关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部属预算单位信息清理工作,提出新增、减少、变更部属预算单位或调整预算级次等申请,以办公厅函报财政部核准。本级预算机构发生调整变化的,由计划财务司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分配相应内设预算户头。
2.部门专用项目清理。计划财务司根据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落实审计意见或评审评估意见等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部门专用项目的清理工作,提出新增、减少、变更我部专用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的申请,以办公厅函报财政部核准。二级项目之下设置的“活动”清理,按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
3.预算需求调研梳理。计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经费保障需要,以及机构职能调整、基本支出政策、项目申报评审等情况,以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座谈会商等适当形式,开展新一轮规划期及下年度预算需求调研,梳理明确存量结构调整、增量争取重点、项目择优排序等初步意向。
4.预算编制通知印发。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以司函制定印发布置开展新一轮中期支出规划和下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下发项目文本编写和预算编制说明等参考模板,以及需要各司局各单位随预算一并报送的辅助材料等。
5.预算编制部署培训。计划财务司组织召开我部新一轮中期支出规划和下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动员部署会。如预算编制规范、流程、技术等要求发生较大变化,视情况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二)编报“一上”建议
2.“一上”建议编制。各司局各单位不需编制基本支出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一上”建议,因人员、编制或机构变化需调整原定基本支出中期规划数的,可单独反映。项目支出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一上”建议,按照已下达的分年度支出规划数编制;规划数外的项目支出新增需求,以及未纳入规划管理的特定项目,按照项目库管理及财政部有关要求编制储备项目。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等,按要求纳入“一上”建议同步编制。
4.附属测算材料编制。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及我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或资金争取等工作需要,各司局各单位按各年度有关具体要求编制所需附属测算材料(如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测算表、项目支出新增需求统计表等),并确保与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7.提请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计划财务司向部领导汇报“一上”建议编制情况,根据部领导意见调整修改后起草我部“一上”建议汇报材料,并提请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根据统筹农业投资管理的需要,我部“一上”建议可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建议、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建议等,一并提请审议。
8.“一上”建议报送财政部。根据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我部“一上”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连同附属测算材料一并以部发函按时报送财政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编制的我部基础资料数据库,会签人事司后单独以部发函报送财政部。
(三)配合财政部开展评审评估
1.配合开展预算审核。纳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监管范围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其编报并根据计划财务司审核意见调整修改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报送所在地监管局审核,提供预算编制有关政策依据、基础信息变动情况及证明文件、编制内增人增支依据等材料,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实时跟踪审核进程,及时向计划财务司报告有关审核情况。
(四)下达“一下”控制数
1.向部领导报告“一下”控制数下达情况。计划财务司将财政部下达我部的中期支出规划数和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对照“一上”建议编报情况、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以部内签报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报告部领导,并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和轻重缓急排序等因素,对“一下”控制数进行综合平衡。
5.正式下达“一下”控制数。计划财务司将分解细化的“一下”控制数进行审核、调整、归集、汇总后,以司函分别下达各司局各单位。涉及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的“一下”控制数,计划财务司下达至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本级(已明确到基层预算单位的“一下”控制数单独注明),由其按要求及时分解下达所属下级预算单位。
(五)编报“二上”草案
1.“二上”草案编制。各司局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编制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充分预计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其他非财政拨款情况并编制相应收支预算,根据预算收支情况修改完善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项目库中各项内容,形成全口径的本司局本单位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二上”草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等,按要求纳入“二上”草案同步编制。
3.附属测算材料编制。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及我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需要,各司局各单位按各年度有关具体要求编制所需附属测算材料(如“三公”经费本年度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需求测算表及说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明细情况统计表、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明细表等),并确保与“二上”草案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6.向全国人大汇报预算情况。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计划财务司协助编制中央本级下年度预算草案“蓝本”中涉及我部的内容,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按照全国人大有关要求,计划财务司起草我部部门预算上年度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安排及新一轮中期支出规划等情况汇报材料,呈部领导审定后向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做专题汇报并接受询问。
(六)批复“二下”预算
1.我部“二下”预算接收及核对。计划财务司接收财政部批复我部的年度部门预算,并将财政部批复的“二下”预算与我部编报的“二上”草案进行核对确认,遇有不一致之处或其他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3.本级预算机构“二下”预算批复。计划财务司根据部本级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各司局有关工作安排,及时向各司局批复“二下”预算,一般于接到财政部批复的“二下”预算后15日内以司函集中批复。根据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落实审计意见、化解存量资金等要求,计划财务司可暂缓下达部分预算指标并视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部门预算项目库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与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简称“计财信息平台”),由备选库、储备库、实施库构成,原则上按照“活动”层级进行管理(本章所称“项目”除特指外,一般指二级项目之下设置的“活动”),试行“开放式申报、常态化评审、全周期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复核审议、评审及审议意见反馈、预算控制数下达后调整、全周期滚动管理五个阶段。
(一)开放式申报
3.申报范围。原则上与纳入“一上”建议编制的项目范围相一致,包括修购运转类项目、自有履职类项目、行业发展类项目等。转移支付上划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国际组织捐赠等横向安排项目以及除特定项目外的科学技术类项目,不需纳入“一上”建议编制,不需通过“项目库管理”模块申报。已评审入库的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如无重大调整,不需重新申报。涉及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开展清理评估、落实审计意见、预算执行挂钩等情况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司制定相应调整方案。
4.申报文件。项目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项目申请,对项目名称、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实施周期、经费规模等做出简要说明,并附项目申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除涉密项目的申报材料以及另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外,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通过计财信息平台报送,并在正式申报文件中特别注明“项目文本、……等其他申报材料,不再随文另附纸质版本,均以计财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为准”。
(二)项目评审和复核审议
1.逐级审核。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切实履行对下级预算单位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责任。其所属下级预算单位使用本单位项目申报账户,通过计财信息平台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预算单位,上级预算单位在计财信息平台中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逐级报送计划财务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下级预算单位。
2.项目初审。计划财务司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正式文件以及通过计财信息平台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从立项必要性、程序合规性、材料完备性、形式规范性等方面,通过计财信息平台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项目,计划财务司逐级退回项目申报单位。计划财务司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有关部属预算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初审工作。
3.项目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计划财务司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不适宜由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涉密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由计划财务司视情况直接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在接受计划财务司委托后一个月内,出具正式评审意见提交计划财务司,作为项目入库储备和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评审时,同步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随项目评审意见一并提交计划财务司。
4.评审方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采用以材料评审为主的评审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研走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询问。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要求补充提供的辅助材料,原则上也通过计财信息平台上传。按照项目管理可追溯的要求,未通过计财信息平台上传的补充材料或口头说明,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依据。
5.复核审议。计划财务司收到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后,结合部门预算项目清理评估、优化整合、实施管理、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务检查等有关情况,提出复核意见报司务会审议。
(三)评审及审议意见反馈
1.反馈意见。计划财务司将经司务会审定的项目评审及复核审议意见,通过计财信息平台逐级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必要时可制发纸质文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一般分为“修改完善”“入库备选”“不予支持”三种类型。其中,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再进入后续管理程序。
2.修改提交。反馈意见为“修改完善”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通过计财信息平台重新提交。计划财务司对照反馈意见进行查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按项目评审程序进行,并逐级反馈复评意见。
3.入库备选。反馈意见为“入库备选”的项目,以及反馈意见为“修改完善”并通过查验或复评的项目,计划财务司将相应项目列入“备选库”。“备选库”由通过评审和审议,但尚未进入“储备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构成,作为“一下”控制数下达之前的阶段性项目集合。
(四)控制数下达后调整
2.调整信息审核。计划财务司对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转入“实施库”或“储备库”的项目,对照评审反馈意见和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正式转入“实施库”或“储备库”。如对原申报项目进行了方向性和实质性的重大调整,取消相应预算安排。计划财务司可根据需要将审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五)全周期滚动管理
部门预算调剂是指除《预算法》规定应由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动用预备费事项以外,预算执行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以及对年度预算进行调增、调减或变更支出内容等。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司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预算调剂申请
4.其他关联性调剂。因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预算调剂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的调剂,以及增补、调减、变更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或指标的,根据有关要求同步提出申请。
5.预算调剂受理时限。除国家新出台增支政策和特殊重大事项外,凡须报请财政部审批的预算调剂事项,计划财务司按照规定时限(每年8月15日前)停止受理相应预算调剂申请。
(二)预算调剂审批
2.调剂事项甄别。计划财务司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结合我部预算安排、资金渠道、轻重缓急、财力可能等进行综合平衡和统筹协调,甄别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无法解决的增支需求,计划财务司以部发函向财政部单独提出申请。此类事项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由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能够解决,但需要在预算单位之间、预算科目之间、一级项目之间、二级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以及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审批的调剂事项,计划财务司以部发函向财政部申请调剂。
(3)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能够解决,不涉及须报财政部审批,仅在同一个二级项目内、在部本级不同司局之间进行调剂的事项,计划财务司以部内签报提出调剂处理意见,呈分管部领导审定。
3.调剂指标下达。计划财务司根据调剂事项涉及的不同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并按照相应程序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下达相应预算调剂指标:
(三)特殊渠道的预算调增
(四)项目库同步
1.同步的情形与范围。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剂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上划、中央基建投资、横向安排项目的预算调剂指标,均按规定办理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中央财政项目库同步更新手续,以形成可执行的预算指标。
(五)其他预算调剂
1.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调剂备案。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将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同一“类”级科目下某“款”级科目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款”级科目,且不涉及其他须报计划财务司及财政部审批事项的,在财政部规定时限(每年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计划财务司,由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一)启动预算执行工作
5.做好采购签约实施。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以及各司局各单位涉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其他支出,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的流程规范和具体要求,在接到“一下”控制数后即行提前开展询价、磋商、谈判、标书编制等采购工作。具备条件的,在“二下”批复前即可订立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意向性协议)并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在“二下”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国库用款计划
1.国库结余资金的指标恢复。各司局各单位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无需另行编报国库用款计划,由财政部按照上年末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情况,于每年1月中旬自动恢复相应的国库用款指标。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及时通知国库用款指标的恢复情况,各司局各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组织相应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预算执行。
(三)监控预算执行进度
2.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对各司局各单位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由计划财务司以工作简报形式在部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送部领导。各司局各单位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内部公开的要求,将纳入年度预算执行范围的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在本司局本单位范围进行公开。
(四)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1.与“一上”建议挂钩。对截至当年5月底或6月底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即5月底不足32%或6月底不足40%)的司局、单位,在编制“一上”建议时,对相应司局、单位整体预算规模按“零增长”控制,即所申报的储备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纳入我部部门预算项目库或“一上”建议。对于修缮购置类项目或其他一次性项目预算执行缓慢的,取消或限制相应单位下年度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3.与“二下”批复挂钩。对于各司局各单位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截至上年12月底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即不足90%)的,计划财务司在批复各司局“二下”预算时,可酌情暂缓下达相应项目的部分预算指标并进行调剂;在批复各单位“二下”预算时,可酌情冻结有关项目支出并报请财政部调剂用于我部其他重点支出。
4.与年中预算调剂挂钩。对于各司局各单位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截至本年度6月底和9月底的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20个百分点(即分别不足30%和55%)的,计划财务司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增预算申请,并酌情按程序直接调减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统筹调剂用于我部其他重点急需支出。
(五)预算执行与考核评价挂钩
1.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挂钩。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作为开展预算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重点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2.与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挂钩。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和结转资金规模控制,作为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3.与财务综合考核评比挂钩。按照我部部门综合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和结转资金规模控制,作为开展相应司局、单位综合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4.与司局单位绩效管理挂钩。按照我部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等制度规定和计分方法,部办公厅、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和结转资金规模控制,作为相应司局、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计分的重要公共指标之一。
(六)项目总结与验收
(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2.结转资金预算批复。计划财务司在“二下”批复时,一并下达各司局各单位动用结转资金预算指标,其中对于各司局的结转资金,根据需要在司局之间进行调剂安排并下达相应动用结转资金预算指标。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二下”批复数不一致的,以决算批复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3.结转结余资金申报。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司局各单位按照规定口径、流程、方法、时限等将实际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纳入部门决算编报,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准确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一)绩效目标的确定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计划财务司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各司局各单位与“一上”建议和“二上”草案编制工作同步,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遵循完整规范、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要求,对所申请的项目支出预算全面编制绩效目标(及相应绩效指标、下同)。
4.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批复。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审核调整后随同“二下”批复一并批复我部的一级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各司局各单位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随同各司局各单位“二下”批复一并批复。批复到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等二级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由相应二级预算单位进一步细化批复到下级预算单位。
6.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的确定。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一级项目或二级项目)建议,随我部“一上”建议一并报送财政部,并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意见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通知有关司局、单位。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选定意见通知有关司局、单位。
7.绩效评价试点单位的确定。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以部门为主体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单位建议,并组织相应单位编制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随我部“一上”建议一并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意见,计划财务司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一并通知有关单位。
(二)项目支出绩效监控
1.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各司局各单位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部署开展绩效监控。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计划财务司于每年7月份以司函明确开展上半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司局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全部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年初“二下”批复和年中调剂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的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5.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监控。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组织承接主体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并将绩效监控情况纳入购买主体相应项目的绩效监控材料中反映。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1.部署开展绩效自评。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计划财务司于每年1月份以司函明确开展上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司局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全部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年初“二下”批复和年中调剂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4.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自评。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组织承接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情况纳入购买主体相应项目的绩效自评材料中反映。
(四)第三方绩效评价
1.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计划财务司以司函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组织涉及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的司局、单位提供所需的业务、财务等基础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单位,计划财务司以司函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组织相应单位编制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供所需的业务、财务等基础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绩效评价结果的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以及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司以司函报送财政部。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计划财务司配合财政部纳入中央本级年度决算报送。
2.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计划财务司随同我部部门决算一并向社会公开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以及以部门为主体和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部领导审定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协助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说明材料,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3.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以部门为主体和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司及时分解反馈有关司局、单位,并督促其根据反馈的问题、意见、建议,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以部门为主体和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司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和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其中,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承接主体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办财〔2011〕149号)和《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农办财〔2010〕51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程由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