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地产、医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兼自贸区分所主任,中共党员,东南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高级律师,执业超15年,实践经验丰富,承办案件逾1000例。中国法学会会员,注重总结实务经验,发表十多篇法学研究论文。
问答环节
问1:在这起案例中,开发商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首先,开发商存在价外收费问题,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其次,可能存在捆绑销售问题,即购买毛坯房必须同时委托装修,这就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再次,同户型的购房者有的需要交改造费,有的则不交,存在价格歧视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非要求绝对相同,可以合理的不同,比如促销时给予优惠,但不允许有不合理、不公平的不同对待。
问2:广州某品牌楼盘60多名业主反映,小区内刚交付的楼盘水管存在严重生锈问题。当部分业主想自己更换户内水管,却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排水示意图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首先,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有保修义务,比如案例中提到的给排水管道保修期原则上为2年,具体房屋质量保修书。在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应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其次,开发商如果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维修义务,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住建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再次,案例还反映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存在问题,其没有按图施工,使得业主按排水布置示意图无法找到水管。当然,消费者只须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维修责任,不需要直接向施工单位主张。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很多,可以自行与开发商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最后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问3:在商品房消费领域,还有哪些方面是消费者咨询投诉比较多的?
答:商品房消费领域纠纷比较多的还有虚假承诺问题,比如开发商在销售环节承诺赠送花园及地下室的使用权,最终交付时却无法兑现。这就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到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此,消费者在可以有条件兑现承诺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客观上无法兑现承诺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果该虚假承诺内容影响到决定是否购买房屋,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答:一是看房时,除了看房型位置等信息外,要注意查看售楼处的各类公示信息,比如有无预售许可证,公示的合同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等。
三是即使签了认购书,在合同签订之前发现与开始商谈情况不一样,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之前交付的定金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四是交房时应先实地查看房屋再签收确认,有质量问题,尤其是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是可以拒收房屋,要求先修理后交付。
五是收房后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都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责任,造成损失可以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