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特殊情况——「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就像前不久的新闻案例:老刘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曾经购置多处房产,并育有一子小刘。妻子去世后,老刘又娶了王某为妻,二人共同生活九年后,老刘深感身体不适,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以及日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全交由儿子小刘。
(图源:微博@九派新闻)
如何判定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呢?
权利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且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
判定条件:
1.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年幼不具备劳动能力,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是重度智力残疾、因精神疾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优先地位:正常情况下,在遗产开始被继承之前,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如果存在「特留份」,则这部分的遗产份额需提前保障。
一旦清偿上述提及的税款和债务后,剩下的遗产不足以保证继承人维持生活,那就需减少清偿的比例甚至是无需清偿。
甚至在必要情况下,「特留份」的比例可以大于其他继承人的比例。
当然「特留份」本身就是较为特殊的情况,大多数情况还是会先考虑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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