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委托人作为案外人曹某健因法院在执行广东A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许某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房(以下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查明,关于A公司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做出的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B公司名下价值4824175.43元的财产,并据此查封了B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2020年5月14日,本院做出民事判决如下:一、B公司在判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4824175.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工程款本金为限;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6元,由A公司负担50元,B公司负担54266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广州中院在审理曹某端与B公司、景某辉、景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曹某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景某辉、景某杰、B公司76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并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曹某健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裁定,驳回曹某健的异议请求。后曹某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作出判决如下:一、在(201X)粤01执保1XX号案件中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二、驳回曹某健的其他诉请。该判决于2020年10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据此于为2020年12月21日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中止对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
2、律师点评:本案是由于开发商债务问题查封买受人房产的案件,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买房时有必要查一下开发商或者出卖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入手后被查封执行等;同时,当你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记得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