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查封期间可以变更吗刑事案件中被查封的房产怎样处理

小区土地存在查封的房产证不能更名过户。解封后可以过户。房地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导致房地产不能办理过户,不能请求出卖人强制履行过户义务,但当事人针对已被查封的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房产证领取流程如下:1、确定开发

不可以变更产权人,即便其完成变更,可主张其无效!

法律主观:查封的不动产一般可以使用。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查封被告所属名下房产,被查封后的房产不能进行过户、抵押,但经批准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

一、及时了解查封信息及案件事实

此外,还应及时联系房东,要求其阐述被诉事实并提供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以便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如房东不配合或无法联络,购房者可委托律师或自行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查阅案卷。

二、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

在知悉上述信息后,购房者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时以案外人身份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同意解封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二是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三是付清全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法院执行以解封

在购房者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剩余购房款能够覆盖债权人对该房屋的财产保全金额时,如购房者仍想拿回房屋继续履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法院执行。

此时,债权人的诉讼目的也能达到,且无需拍卖房产即可直接执行购房者交付法院的剩余购房款,债权人自然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四、起诉房东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剩余购房款金额小于债权人对该房屋的财产保全金额,此时购房者向法院申请解封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故购房者应以尽可能的降低损失为主要目标,采取起诉房东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策略。

如购房合同中设置了类似因房东原因致使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条款,则购房者还可援引该条款诉请房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未约定,但约定了定金条款,则购房者可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定金罚则,要求房东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使查封法院更快结案或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4.如果卖方不配合,则可以向查封法院直接进行申请,在合理期限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交付了剩余的房屋价款后,申请查封法院解除查封,要求卖方主动配合过户,在卖方拒绝的情形下在自己

小区土地存在查封的房产证不能更名过户。解封后可以过户。房地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导致房地产不能办理过户,不能请求出卖人强制履行过户义务,但当事人针对已被查封的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房产证领取流程如下:1、确定开发

一、房产过户原房主不配合怎么办1、房产过户原房主不配合,买房人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一定会支持的。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部门就可以办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正常的买卖行为,则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对法院查封房产提出异议。如果购房款仍然可以挽回,则可跟卖方协商退款;如果购房款无法挽回,则要求法院支持正常买卖行为,剩余房款可配合法院查封。法律依据:《最高

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一、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是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的。

二、房产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三、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四、被查封房产的解封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产因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经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决定并执行。

五、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查封期间的房产能否进行变更登记专业人员帮你回答,房子被法院查封后是不能进行备案的,只有可以正常交易买卖的房子才可以到房产局备案,法院查封的房子禁止交易。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被查封后,不能擅自进行处分或者变更。而房号是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之一,涉及到对房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在房屋被查封期间,擅自进行房号变更是违法的行为。此外,

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查封的房屋,其所有的变更登记都将处于冻结状态,如确因产权人姓名变化需要做变更登记,必须要得到查封法院的同意才行,因为法院查封财产必须做出民事裁定书并向房产局发出协助办理查封手续的函,这些法律文件

法律主观:法院查封房屋不能过户,解封后可以过户。房地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导致房地产不能办理过户,不能请求出卖人强制履行过户义务,但当事人针对已被查封的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房地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导致房地产不能办理过户,不能请求出卖人强制履行过户义务,但当事人针对已被查封的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可以的:共同还款人可以取消,解除共同还款关系必须取得出借人同意,因此想要解除共同还款责任,那么需要跟银行沟通,变更合同主体及还款责任主体,否则,如果银行不同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是不行的,一旦逾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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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证去掉配偶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提交资料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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