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二)就近免试原则。渝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各小学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以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渝中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
1.“三对口”适龄儿童入学。
凡户籍在渝中区的适龄儿童(含延缓入学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学校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入学资格。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3)适龄儿童因父母无房的,自出生之日起户籍一直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常住。
3.学位紧张学校属下列情况之一,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1)适龄儿童户口簿对应房屋,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未达到51%;
(3)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原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入读该学区对应学校且未满6年。
4.非学位紧张学校应当招收招生学区内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渝中户籍学生。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渝中区居住和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半年以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半年时限),其随迁子女可在指定学校报名,额满为止。其余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市内户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6个月以上的暂住登记凭证,市外户籍须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和租房合同。若在渝中区购有房产,视为在渝中区合法居住;
3.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在渝中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等)。
学校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并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网上新生报名登记系统。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6年内未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以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在本区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四)“公参民”转置学校招生。
5.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程序
(二)规范执行招生程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减计划招生。严禁“大班额”,每班学生规模不超过45人。
(二)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调取的,必须经区教委审批同意。各校要做好学生学籍流转和新建学籍工作,确保“籍随人走”“人籍一致”,不得将未到校报到入学新生注册学籍。
(三)依规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优化学校空间布局,抓好新建、改扩建学校项目建设。深化集团化办学管理,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保障适龄学生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按照每班不超过45人招生。
(五)严格落实招生纪律要求。学校要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户籍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学区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
原文标题: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