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百问百答

在选择户型时大致应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居室的使用功能。首先要看居室的数量及大小是否满足家庭人口的需要,比如夫妻带一个需人照顾的小孩或准备要小孩,至少要两居室以上,以备老人或保姆居住,其次是看起居室(厅)面积大小、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好用,是否符合适宜布置家具;卧室的面积、采光条件、居室私密性等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对独立的餐厅;厨房及卫生间大小是否适合使用,环境是否好;二是室外景观及采光。如果室外景观优美,即使不是朝南的方向的户型也很受购房者欢迎。

3、什么是大产权?什么是小产权?

大产权及小产权是人们通俗的说法,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在产权转移后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小产权,实际上产权证的形式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大产权、小产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及行政方面只认可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大产权、小产权之分,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人们为了区别产权证是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还是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如果说房屋是大产权,那说明该房屋是现房,开发商具备了合法的销售条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

4、楼书有法律效力吗?

5、住宅室内净高2.2米,符合设计规范吗?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3.6.2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6、暖气排水阀、燃气阀都在住宅内怎么办?

商品房在订立协议时开发商都应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所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做出错误的判断,那么开发商是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说,阀门属于公共设备,为了实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有设备层的居民有义务协助其他共有人实现自己的利益,但会给有设备层的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建议住在设备层的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的办法,比如给予适当的补偿,或降低房价款等措施。

7、承诺赠送花园不兑现,能退房吗?

按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是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主要是用于居住或办公使用,只要房屋能居住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已实现,因此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有关承诺不兑现,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关承诺已载入合同中并且明确约定不兑现承诺可退房,则豪无疑问能够退房。

8、乡产权的房屋能购买吗?

在法律及房地产专业词汇中并没有乡产权的概念,所谓的乡产权是指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是某某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房产证的机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乡镇一级的政府无权颁发,因此乡产权是非法的,国家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并不认可乡产权的合法性。乡产权实际上都是非法开发的项目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大多数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所谓乡产权的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9、开发商不给出示五证的原件怎么办?

10、网上能核实五证吗?目前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销售许可证及销售范围,可以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号,但查不到内容,施工许可证及土地证目前在网上查不到。因此,要想了解开发商所售项目规划的情况是否真实及规划的具体细节,还应要求开发商出示五证的原件。

11、房展会上参展的项目都是合法合规的吗?

12、新建楼盘影响观景,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

协议约定开发商再建新楼不得影响景观,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对你所购房屋景观不得产生影响。开发商因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新建楼房未通过规划,属于违法建设,可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或拆除;如果新建楼房通过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则只能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3、如何签订认购协议书?

签订认购书时注意几点:一是要求签订2005年3月15日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局制订的格式认购书,二是最好将定金约定成订金、认购金、预付款等性质,三是在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成即退回定金或订金。

14、什么是小定(订)?什么是大定(订)?所谓的小定(订)和大定(订)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开发商在售楼过程当中,为了吸引目标顾客并锁定目标顾客而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如果去看房的购房人有了购买意向但还没有最终确定购买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就会让购房人交一个小定(订),一般500元左右,承诺保留房号,如果将来确定购买,再交一笔一万或两万的大定(订)。建议购房人不要交所谓的“小定(订)”、“大定(订)”或未签订合同就交首付款。

15、买一套商品房到底要交多少"零碎钱"?

购买一套商品房买方应交如下费用:

16、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1、商品房的用途是如何划分的?

商品房有多种用途,如用于住宅、商业、工业、旅游等。每一种商品房的用途决定了它的使用功能、土地出让最高允许年限、买卖过程中的税费负担等问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住宅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为七十年,用于娱乐业的商用房是四十年,超过法定使用年限,土地或者被收回,或者重新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把商用或商住两用房当做住宅出售,那么土地出让年限就会减少,比如娱乐业商业用房四十年后要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这样无疑增加了购房者今后的负担和风险。另外,商业用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契税是按3%收取,而住宅一般是按1.5%收取。

22、内部认购合法吗?所谓的“内部认购”是一种非法的行为。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之前,以"内部认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这种行为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待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后才能追认其效力。内部认购开发商对购房人最大的吸引就是声称有一定幅度的购房优惠,优惠一般是比照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后正式销售而言的,如果该项目运作正常,销售策略成功,开盘后会涨价,内部认购价应该是比开盘价低,这样一套房计算下来可能会有一些便宜。但也不排除市场情况变化,内部认购价高于开盘价的情况,当然,即使购房人占了便宜,这种便宜与风险共存,购房者要十分慎重地考察该项目发展商的资质是否可靠,以免产生纠纷,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3、在认购书中签署的名字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能更改吗?

《认购书》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合同标的、房屋的验收交接、面积的误差处理、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此,您只要与开发商协调,一般是可以在签署合同时变更的,这样对开发商的利益没有影响,开发商一般都会乐于接受的。

2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交定金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必须程序,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买商品房时,最好将该项目了解清楚,然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如果在签约谈判中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又发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新问题,都可全身而退,不必再为解决定金的问题而烦恼,也避免了可能的定金损失。或者在签认购书时加上“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全部定金或订金”、“在认购书有效期内,买方有权随时解除此认购书,卖方应将定金或订金无条件全部退回”的约定。

25、期房一定要签订示范格式合同吗?

26、网上签约是怎么回事?

27、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如何计算可贷额度?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28、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30、什么情况下,购房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怎么办?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4、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如何承担责任?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5、房贷未办下来,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36、商品房可以返本销售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37、业主对分摊的建筑面积是否享有产权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8、商品房的户型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怎样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拆迁

39、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是?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当遵循: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40、房屋拆迁是否需要听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41、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情形是什么?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42、没有房产证或产权手续不全等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43、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4、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45、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47、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谁提出申请?应提交哪些资料?

48、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由什么构成?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49、拆迁评估时点如何确定?拆迁估价是否受租赁、抵押或查封等影响?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50、不服房屋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拆迁等裁决,人民法院应按什么案件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竣工、验收

51、什么情况下可以竣工验收?

5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实施哪些程序?

5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54、在验收房屋时如何发现质量问题?

22查表与物业公司一起核对水表的读数、电表的读数(包括楼道公用灯的电表读数)、天然气表的读数,然后在交接单上按表的读数做记录,高于零的部分由开发商负责结算23磁砖检查每一块磁砖是否贴实,高度是否一致。检查是否贴实很简单,用一金属物或手指关节处轻敲磁砖表面,从声音即可判断是否有空的。24复合地板强化实木复合地板的拼接缝之间的国标高度差是0.15毫米,用手在两块板之间滑动,基本感觉不到有高低,这是合格的。25木工油漆门、窗套表面是否光滑,是否有油漆流淌的痕迹,表面是否着色一致。

税收

55、对离婚后归属一方的房屋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56、被撤销金融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是否免征契税?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

57、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是否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通知》,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58、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置住房的,是否征收契税?

依据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9、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依据国税函[2004]1036号批复,对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60、地下建筑是否征收房产税?如何征收?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1、个人委托开发商代建房屋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合同,约定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个人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62、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是否征收契税?

依据国税函[2002]771号的规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房屋权属、权利

64、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查询到哪些信息?

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查询到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65、房屋权属证书的权能、类型?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66、什么是异产毗连房屋如何行使权利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67、什么情形下的房屋不得出租?

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抵押担保

68、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9、在建工程抵押是指?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76、以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抵押,需履行哪些手续?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7、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8、抵押房地产的保险费及受益人如何确定?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79、单位分立或合并,原房地产抵押合同怎样履行?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80、抵押人死亡或失踪,是否履行原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81、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82、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哪些文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屋质量

83、房屋质量缺陷是指?

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84、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如何修缮处理?

85、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是多长?责任如何承担?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

8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87、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房地产转让

90、房地产转让应按哪些程序办理?

法院执行等

9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设定抵押的房屋?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94、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101、危险房屋如何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属危房如何处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102、什么叫宗地宗地号代表什么意思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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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那点房事(难以齿口)咱接着说建筑形式的层数问题。这一说到住宅的层数,就让人想起高层、中层、低层之说。可谓是名堂繁多。这“层数”前加了那么多不同的名堂,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先看看国家的规定。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低层住宅是指层数在1到3层的住宅,多层住宅是指4到6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到9层的住宅,高层住宅为层https://blog.csdn.net/iteye_17686/article/details/82374612
1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问答房屋添加成功后,购房人(业主)在维修资金网厅“我要交款”里找到需要交款的房屋,在对应房屋的操作栏点击“去交存”,根据页面提示完成付款。 7.《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后遗失的,是否可再次补开?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无法补开,但购房人(业主)可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打印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fw5/1747335/1747340/10853057/index.html
13.如何查询长沙楼盘房源销售情况?快来了解一下国内楼市资讯如何查询长沙楼盘房源销售情况?快来了解一下 点击“长沙房产观”“关注”锁定方哥,每天获取新鲜有趣的房产资讯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查看某房产的销售情况。 比如某房产的销售状况、合同签订、各种付款查询等都可以在长沙市住建局网站上查询。 首先,我们需要获取您要查询的房产的区域和名称。因为这是模糊查询,所以http://www.cx150.com/news/show-28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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