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
一、认真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与备案工作
(一)征收计划编制要求
1各区(市、县)应按照市、区(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公共利益类别;
(3)项目地点;
(4)征收房屋面积、性质与户数;
(6)安置房源保障;
(7)其它事项。
(二)征收计划备案要求
2在报送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二、严格审核房屋征收申请要件
(五)征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严格遵循法定征收程序
四、扎实做好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数据信息录入和抽查工作
(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对已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被征收房屋调查摸底结果,须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立即提出限时修正意见。
(三)被征收房屋调查摸底结果须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与统筹备案工作
(一)制定科学、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1房屋征收的目的及范围;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户型等;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强化征收补偿方案的统筹工作
各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报同级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的同时,须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征收工作指挥部。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市征收工作指挥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统筹,对方案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经修改或调整后方能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报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的房屋征收申请书、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的调查摸底结果、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被征收房屋价值整体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
(四)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备案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示30日并已修改完善后,须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征收工作指挥部,由市征收工作指挥部组织市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六、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的保障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要足额到位,其中货币补偿金额于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前的首次专户存储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总成本的30%,专款存入房屋征收专户监督使用;实物补偿量按建设项目的被征收房屋量实际测算落实到位。
1货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由存储部门出具书面的专户存储证明。
若安置房源系购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需要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有特别要求的,必须存储于指定的专户。
七、扎实做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网上签订与备案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网上签订与备案制度,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房屋征收管理系统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将网签协议上传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九、扎实抓好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房屋征收劳务、测绘调查及评估机构的备案公布与考核工作
(三)从事房屋征收测绘调查、评估的机构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能提供持续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调查、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须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认真做好征收前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八)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及存储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失管、失教、失察等责任,严格问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落实保障并规范使用工作经费,确保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房屋征收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列入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总成本。工作经费包含调查摸底及抽查费用、评估费用、劳务委托费用、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网签协议复核备案工作费用及其它费用等,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控制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4%,由房屋征收部门统筹使用。
十二、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职能,为顺利开展征收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机构保证。
附件:1.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2.贵阳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与备案阶段
各区(市、县)按照市、区(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当年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送备案。
二、房屋征收申请阶段
项目业主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当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批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
(一)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三)调查摸底及结果公示
调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人。
(四)调查摸底数据信息录入和抽查
征收部门在调查结果公示完毕后3日内,将调查摸底数据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须对已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调查摸底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立即提出限时修正意见。
(五)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需要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在2日内拟定书面报告,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认定后2日内,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材料的备案
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须将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并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八)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复核及鉴定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统筹、公布及备案
征收部门在调查摸底结束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及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同时,须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统筹(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对方案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经修改或调整后方能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论证后,征收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在3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5日内,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按程序逐级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2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示30日并已修改完善后,须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十)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含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含500户)至1000户之间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发布征收决定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阶段
完成上述工作后,征收部门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部门应于2日内在征收范围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适时在网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纠纷处理阶段
(一)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征收部门应及时拟定《征收补偿决定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作出补偿决定后,征收部门应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由征收部门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拟定诉讼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被征收房屋的交付与拆除阶段
被征收人履行协议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及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应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拆除。
七、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及公布补偿情况阶段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附件2
贵阳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一、建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从事房屋征收的专业性服务(劳务)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在职在岗、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参加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上岗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核发《房屋征收业务培训合格证》。
(四)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经上岗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屋征收上岗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一次,并接受年终考核。
1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前,由市、区(市、县)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完成,即:
当年从事过房屋征收劳务工作的,须经所涉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初次考核后,由房屋征收劳务机构统一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初次考核结果、《房屋征收上岗证》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未从事房屋征收劳务工作的,由房屋征收劳务机构统一提交整体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2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在征收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3)在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总户数中,群众有效投诉率超过5%的;
(4)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房屋征收上岗证》。其中因(3)、(4)情形被注销的,经整改并再次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重新予以核发。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亮证作业、接待和走访须两人以上在场;
(二)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按程序规范操作;
(三)办事高效,服务优质,遇事不推诿、敷衍了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五)不做损害国家、集体、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八)不与被征收人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
三、加强对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本市房屋征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愿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而从事房屋征收劳务、测绘调查、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和规范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与行为,实行审核备案与公布名录、信誉考核、惩处机制等管理制度。
(一)审核备案与公布名录
1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
(3)注册资金、出资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等发生变更的,在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后,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重新核发《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
(4)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征收劳务机构不少于30名、且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的工作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征收测绘调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其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证明;征收评估机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证明、评估师名册及其职称证明;
④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取得《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后,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录入名录库,其中征收测绘调查、评估机构须向社会公布。
(二)信誉考核
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予以备案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须建立信誉档案,从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履行征收业务委托合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等方面,对其社会评价度、综合实力、服务水平、职业道德、遵守行为规范等信誉情况,实行动态跟踪、适时记录和年终考核管理。
1平时以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了解与询问或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情况的形式进行信誉考核并适时记录;
2结合平时信誉考核的适时记录情况,通过提交书面年终工作总结、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信誉度年度考核;
3未开展房屋征收相关业务工作的,提出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4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予以注销备案登记、剔除备案名录库:
(1)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有关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2)有违规操作、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3)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超出房屋征收委托合同约定权限行为的;
(5)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的;
(6)征收劳务机构未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征收工作的;
(7)包庇、隐瞒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
(8)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9)在房屋征收活动中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的;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严格责任追究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