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鲁班路158号受理大厅1-20号窗口;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浦东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张杨路2899号(张杨路受理点)、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惠南受理点);黄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鲁班路158号;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中路466号;长宁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天山西路789号A幢1层(中山国际广场);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老沪太路1233号一楼;普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碌曲路100、124号;虹口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水电路1576号;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长岭路111号;闵行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秀文路600号(莘庄受理点)、竹园路559号T5号楼2楼(浦江受理点);宝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宝杨路1369号;嘉定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嘉戬公路118号;奉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望园南路1529弄1-3号;松江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文诚路1611号;金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龙山路758号;青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古安路176号;崇明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翠竹路1501号。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什么叫“抵押”?“抵押”有哪几种类型?什么叫“抵押登记”?哪些登记属于抵押登记?
常见错误示例
填写地址信息不全,只填写到XX路XX弄,正确填写查询地址应该到XX路XX弄XX号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是否收费:是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该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2.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依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3.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市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依法没收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