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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连云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曾金峰律师接受宋某某(以下简称买受人)的委托,就与你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如下交涉意见:
一、2006年5月31日,就你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西路XX号的商务大厦的六层XXX号商品房,买受人与你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二、此后,买受人收房时,发现你公司有以下严重的违约行为:
(二)该商品房整个墙体以及房顶都是使用塑钢板材构建而成的,而不是采用砖墙构造和钢筋混凝土楼板,完全没有保温隔热的功能,完全不具备商品房的正常使用的条件,在这个情况下,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而且,该商品房与整个大厦的主体结构不是同一个整体,而是后来临时加盖搭建而成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该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四、你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房的过程中,是以“某某商务大厦”的名称对外宣传和销售的,根据一般人的正常理解,该商品房理应具备商品房的正常使用的条件,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该商品房整个墙体以及房顶都是使用塑钢板材构建而成的,完全没有保温隔热的功能,完全不具备商品房的正常使用的条件,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
五、在对某某商务大厦的六层XXX号商品房详细、充分的了解后,本所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上的严重违约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白一十三条的规定:
(一)买受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即退房,要求你公司退还购房款;
(二)你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赔偿:
1、该商品房应得的租金收入;
2、该商品房应升值的部分;
3、买受人办理两证等其他方面的合理费用。
很显然,如果按照该方案操作的话,势必会给你公司带来不小的损失和商业信誉的负面影响,你公司为防止其他业主依葫芦画瓢也肯定会使出浑身解数予以反击,这样则极有可能给有诚意解决问题的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不便。
六、根据以上的综合分析,希望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为了避免你公司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避免产生诉累,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纠纷!为此,在经过综合考虑后,本所给买受人提出的法律意见是要求你公司退还购房款以及合理赔偿,这主要在于双方的协商解决。
七、本所了解到的情况,如有不实之处,如果你公司有不同意见,望你公司及时(2008年9月10日之前)与本所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此纠纷,如逾期,买受人将在不另行通知你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由于买受人与你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比较特殊,本所接受委托后,就此纠纷咨询了房地产评估公司、资深房地产专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人士,现着眼全局并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首先发出本《律师函》与你公司友好协商,望你公司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