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步骤

发布日期:2022-10-0714:42:43浏览次数:752次

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附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要求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经查询,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对比发现,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从2021年的28221元,上调至2022年的31884元,增加了3663元。

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公有住房及集资合作建房、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1.购买京内住房提取】,选择“购买房屋类型”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地址的购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新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办理流程与上述“商品住房”方式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显示用户基本信息,需按实际情况填写“婚姻状况”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后续同“商品住房”操作步骤一致。

3.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4.购买“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第四步,提交申请。

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第五步,查看回单提示语,办理提取事项。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在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中,点击【查看明细】,可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如回单中提示:“您的提取事项已提交,请等待审核。可在‘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中的“申请进度”查看事项状态。”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为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2.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国管或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第一步,提供材料

1.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网签合同编号(所购房屋类型为“存量住房”的,应同时提供该套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如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载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房屋类型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给申请人开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原件(只能提供收据复印件的,需售房单位在收据复印件上盖章)。收据遗失的,由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说明;单位不出具说明的,将依据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核算。

3.房屋类型为“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协议中未注明的实际缴纳房款金额的,需提供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

第二步,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二、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即可。

本人办理的,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北京公积金如何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姓名、账号、缴存金额、提取金额和公积金贷款等信息。

北京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途径一: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第一步,用户注册

第三步,查询结果

点击【我的账户】可查询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信息、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

途径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查询

途径三:通过“北京通”APP查询

途径五:通过12329公积金热线查询

普通用户(未设置过公积金交易密码的用户)查询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拨打010-12329听到“北京中心请按1”后按1,听到“个人业务请按1”后按1,听到“输入身份证号码并按#号键结束”,输入身份证号和#号,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请按2”后按2,语音提示过后听到“通过联名卡号查询请按3”后按3,按语音提示分别输入“输入联名卡账号”、“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4位阿拉伯数字+00),听到“认证成功”,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请按1”后按1,可查询到:个人公积金账号、当前账户状态、当前余额、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所属管理部名称。系统播报信息为实时信息。

注册用户(设置过公积金交易密码的用户)查询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拨打010-12329听到“北京中心请按1”后按1,听到“个人业务请按1”后按1,听到“输入身份证号码并按#号键结束”后,输入身份证号和#号,听到“输入交易密码并按#号键结束”后,按提示输入6位交易密码信息,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请按2”后按2,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请按1”后按1,可查询到:个人公积金账号、当前账户状态、当前余额、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所属管理部名称。系统播报信息为实时信息。

途径六:通过支付宝APP查询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打开支付宝APP,进入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进入页面后点击【使用服务】。

点击【同意协议并刷脸查询】(首次使用时需要确认),认证时将手机摄像头对准脸部,按“人脸识别”要求做相应的动作,认证通过。

认证通过后进入查询页面,显示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姓名、公积金账号。点击【查看账户信息】,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单位、缴存信息等;点击【我的缴存】,可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点击【我的提取】,可查询个人公积金提取明细;点击【对账单查询】,可查询历年对账单信息。

贷款信息查询:打开支付宝APP,进入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查询】。输入支付宝交易密码,点击【同意协议并刷脸查询】(首次使用时需要确认),认证时将手机摄像头对准脸部,按“人脸识别”要求做相应的动作,认证通过。认证通过后进入查询页面,显示本人公积金贷款信息。

途径七:通过公积金卡发卡行自助查询设备查询

此查询途径仅限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公积金卡的缴存人。各发卡行自助查询设备及相应菜单不同,具体情况可咨询各发卡银行。以交通银行为例:插入公积金卡,输入银行卡交易密码,选择【生活服务】—【本地生活】—【公积金查询】,可查询公积金余额及公积金明细。

途径八: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查询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网点进行查询,可查询到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个人结息对账单信息、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查询贷款信息。

途径九、十: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途径十一:通过政务服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借款人在政务服务便民自助终端首页“住房置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功能,在“身份认证”界面将身份证放置在感应区并对准摄像头进行身份认证,完成后在“选择借款申请人编号”界面选择需要查询的贷款,点击“查看”可查询贷款基本信息,然后再点击“查看明细”可查询还款明细。

《关于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自2020年起,“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已实现合并申报。缴存单位在2022年7月25日前可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合并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

二、单位已完成“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需要通过公积金系统单独申报吗?

不需要。缴存单位可在7月25日后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或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查询申报结果。不方便上网的单位还可就近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进行查询。

三、如果未在7月25日之前办理“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可以办理公积金的跨年清册核定吗?

可以。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单独办理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汇缴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四、2022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流程与去年相比有何区别?

和去年相比,今年增加了“职工上年月均工资”录入项。“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体现的是职工的实际工资数,比如张三上年月均工资是40000元,核定跨年清册时,此项填写40000即可。“缴存基数”一般情况下与“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保持一致,但如果职工上年月均工资超过当年缴存基数上限或者低于下限,“缴存基数”则应根据上下限进行限制规范。

例如:张三去年月均工资是40000元,则在2022年核定跨年清册时,他的缴存基数就是31884元;如果李四去年月均工资是2200,则在核定跨年清册时,他的缴存基数就是2320元。

五、如何通过网上查询跨年清册是否核定成功?

六、跨年清册报错了能在网上撤回吗?

七、发现跨年清册已无法撤回该怎么办?

如单位在跨年清册核定完成后又进行了7月增、减员或汇缴操作,无法办理“撤回”,可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通过“调整缴存额”“单位信息变更”功能进行调整。分以下两种情况:

1.缴存基数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2.缴存比例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涉及上下限的人员无需手动操作,系统将自动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柜台为涉及人员办理差额补缴。

例如:核定2022-2023年度跨年清册时,单位缴存比例为12%,录入职工A上年月均工资35000元。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其缴存基数为28221元,单位已完成2022年7月的汇缴。上下限公布后,职工A在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自动调整为31884元。单位应给A办理7月的差额补缴878元。

九、如果单位未及时发现跨年清册录入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1.为职工多缴,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为职工少缴,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十、单位如果在7月托收日后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那么如何完成7月的公积金缴款?

有两种方式:

例如:B单位托收日为20日。7月27日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完成7月增减员后,单位可点击首页左侧【公积金】-【汇补缴】-【汇缴】-【确认申报2022年7月汇缴清册】。8月20日前,完成8月的增减员后点击【确认申报2022年8月汇缴清册】。8月20日当天便可将7-8月的金额一并托收。

方式二:单位如希望尽快完成7月缴款,还可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办理。具体可参见“一图读懂”的“住房公积金的缴款方式有哪些”

十一、缴存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吗?

1.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

单位若生产经营困难,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应提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告知承诺书》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由2/3以上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对应位置签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执行期截至下一年6月。

2.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目前缓缴按疫情期间的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受疫情影响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执行期截至2022年12月,到期后应进行补缴。在此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为方便疫情期间业务办理,中心采取容缺方式受理,单位申请缓缴前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无需2/3以上职工在申请材料中签字。单位应采取灵活形式记载协商过程,留档备查。

具体参见“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详解”。

十二、单位申请降比后,还需要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吗?

单位如已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4%,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31日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同正常缴存单位一样,没有区别。

十三、单位申请缓缴后,还需要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吗?

单位如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12月,则无需办理2022年度的跨年清册核定,待2023年1月复缴后,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左侧【公积金】-【汇补缴】-【补缴】-【添加补缴人员】为职工办理“按月补缴”。如职工在2022-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发生变化,则单位先为职工办理5、6月份的“按月补缴”,再调整职工缴存额(调整缴存额步骤见问题七),最后办理7-12月份的“按月补缴”。

单位如申请自2022年7月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在完成2022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后办理。

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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