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究竟是什么?是家?是希望?还是一栋冷冰冰的建筑物?麦女士与陈老先生结婚六十余年,原本以为是一段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佳话,直到她发现陈老先生有一个非婚生子,陈老先生还给他送了一套房子……
二十多年前
他将“豪宅”送给了非婚生子
陈老先生与麦女士早年在内地结婚,80年代两人便定居香港,并且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
现两人已步入耄耋之年,原本以为可以安度的晚年,却因为麦女士意外发现的一个秘密,被全部打翻了……
多年来,陈老先生因为生意、投资工厂,长期往来于内地和香港。但麦女士长期居住在香港,很少到内地。
在两人的打拼下,生活开始富足起来。陈老先生和麦女士结婚后育有多名儿女,看似家庭幸福美满。
但实际上,陈老先生在内地做生意时认识了阿英,并且和她生下了非婚生子阿海。
随后,阿英阿海两母子也定居到了香港。为了保障两人的生活,1992年,陈老先生在虎门购置了一套面积约为1300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陈老先生及阿海的名下。
之后该房产一直用于出租,租金则用于阿英及阿海的日常生活。
1995年,陈老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这套房产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与阿海,至此房产全部所有权登记在阿海名下。
这些事,在香港的麦女士毫不知情。
直至二十多年后,陈老先生与麦女士喝茶闲聊,不慎将这件事说漏嘴。麦女士这才发现这套房子的存在,被陈老先生隐瞒了几十年的秘密昭然若揭。
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麦女士气急败坏来到法院,要求确认陈老先生的赠与合同无效,让阿海还房。
她认为,这套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老先生将财产转移至阿海名下,侵犯了她的权利。
事实上,若适用内地法律,房产可能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麦女士作为配偶有权撤销赠与。
但陈老先生、麦女士以及阿海都是香港居民,他们的经常居住地均为香港。在涉外案件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取得完全不同的结果。
陈老先生的赠与行为,究竟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一场没有赢家的房产争夺战
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引发了一场房产争夺战。对于阿海而言,父亲角色的常年缺失,留给他的只有这套房产。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艳华律师、张博律师认为,首先,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首先要对另一半保持忠诚,夫妻间相濡以沫、相互扶持,抚养好子女、保持家庭关系和睦,才能避免家庭矛盾甚至上升为家庭纠纷。
其次,孩子来到世界上是无辜的,如果成年人之间犯了错将孩子的生命带到了这个世界上,成年人还是应当尽量保护孩子的利益。这里保护孩子的基本利益,主要是孩子的成长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以及精神条件。这也是《儿童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第三,在给予非婚生子女物质帮助时,这里的物质帮助可能是支付一定抚养费,也可能像本案中一样,赠与他/她一套房产,会涉及到配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谈及配偶利益保护时,首先我们要考量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则,夫妻分别财产是例外,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的基本制度是分别财产制,所以在赠与非婚生子女财产时在不同的国家结果会大有不同。
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即陈老先生在与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的50%赠与阿海,若按照国内法律,赠与行为涉嫌侵犯了麦女士的利益;但是按照香港法律,陈先生虽与麦女士是夫妻关系,但是财产是分别的,双方可以独自决定财产如何处分,所以本案中,法庭没有支持麦女士的请求。
虽然经过诉讼,事情表面上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我想这对参与其中的人都有一定的启示。它告诉我们,珍惜眼前人,建设和谐美满家风是多么的重要。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洪鹏辉审核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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