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紧急,因地理原因不能与律师会面,需要文字阐述以及发送图片与律师沟通
16人
在线提问,律师收到后解答
非紧急的法律问题或不清楚是否需要律师介入,需要律师给予法律指导意见
906人
2017年7月,高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代理人应禁止的事项包括误导客户、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私下转让保单等;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应赔偿客户或公司损失,如因保单引起,应扣回该保单所取得的相应佣金利益;具体损失追偿金额应从对应保单佣金中扣除。
上述44份保单共计缴纳保险费为514,902元,现金价值共计30,228.12元,两者差额484,673.88元。某人寿保险公司针对该44份保单而发放佣金共计242,245.69元(分别由高某和挂名的名义保险代理人收取),其中某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的退还佣金197,295.49元,故剩余尚未退还佣金44,950.20元(含高某实际收取且尚未退还的佣金11,062.19元)。据此,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因上述退保产生的经济损失484,673.88元并退还佣金11,062.19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高某违规夸大宣传保单具有贷款功能,导致投保人错误认为自身所投的寿险保单兼具申请贷款的功能,最终由于贷款申请失败而产生集体退保投诉的后果。保险公司可在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追偿,这既可弥补保险公司自身损失,亦有利于规范销售误导等不良保险展业行为。
保险代理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应在过错范围内对保险公司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高某的销售误导欣慰是否属于违规销售行为,应当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以及合同层面进行综合评定。
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高某承担的损失赔偿系以其向客户退保保费与保险现金价值之间的全部损失差额为计算依据,即484,673.88元,显然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范畴,故理应先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具体的违约责任。该部分可以抵扣的金额包括涉案44份保单所产生的佣金共计242,245.69元,应当在高某违约责任中予以扣除,即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242,428.19元,否则将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判决高某在其过错程度内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更为公允。本案最终判决高某承担50%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