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概念: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或4%)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例题:张某拥有一处原值为600000元的商铺,2021年8月31日出租该商铺,租期1年,收取当年不含税租金10000元。已知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张某2021年就该商铺应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是缴纳房产税时的税率,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房产个税的计算
1、租房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房租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个人而言,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月(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2)收入超过40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月(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3)如果是出租居民住用房,税率为10%。
2、出售房屋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等等。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