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暂行条例》要点和全文(国发[1986]90号)房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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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6月4日,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在哪里征收?

目前,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定?

房产税如何计算?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颁布日期:19860915实施日期:19861001颁布单位:国务院

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总之,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免征条件、如何计算、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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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哪些(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https://m.66law.cn/v/wenda/508136.aspx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法规发文日期:1986.9.15 发文字号:国发[198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http://www.taxsky.com/index.php?a=show&catid=6&id=42808
3.[1986]国发第090号注释:条款修改。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参见:《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http://www.cjtax.cn/a/200311/article_1aegz9b5fasfy.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施行)发文字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效力范围:部分失效 发文时间:18673-01-22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中的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011年)》,本文件第八条自2011年1月8日已做修订,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https://www.taxdy.cn/h-nd-190294.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420/13/54721635_747271290.s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www.caiwu12366.cn/article/166.html
7.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https://www.waizi.org.cn/law/7109.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台网国发〔1986〕90号阅读:1986-09-15 税台注释:该文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11年1月8日起实行,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http://taxtai.com/tax/law/infolaw/id/10712.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在转租行为中,转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不应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亦即对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对转租行为征收房产税违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http://www.fdctax.com/cms/fcs/6041.ht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http://www.lx0797.cn/zc?article_id=11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