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房产_生活大百科共计7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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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哪些(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https://m.66law.cn/v/wenda/508136.aspx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法规发文日期:1986.9.15 发文字号:国发[198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http://www.taxsky.com/index.php?a=show&catid=6&id=42808
3.[1986]国发第090号注释:条款修改。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参见:《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http://www.cjtax.cn/a/200311/article_1aegz9b5fasfy.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施行)发文字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效力范围:部分失效 发文时间:18673-01-22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中的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011年)》,本文件第八条自2011年1月8日已做修订,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https://www.taxdy.cn/h-nd-190294.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420/13/54721635_747271290.s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www.caiwu12366.cn/article/166.html
7.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https://www.waizi.org.cn/law/7109.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台网国发〔1986〕90号阅读:1986-09-15 税台注释:该文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11年1月8日起实行,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http://taxtai.com/tax/law/infolaw/id/10712.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在转租行为中,转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不应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亦即对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对转租行为征收房产税违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http://www.fdctax.com/cms/fcs/6041.ht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http://www.lx0797.cn/zc?article_id=11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