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负责征收房地产税的政府机构会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估值,并以房产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作为应缴的税额。
一、1950-1984
1950-195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房产税、地产税成为正式税种时期,房税、地税并行。
1951-1984: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两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时期,房、地两税合二为一。
虽然对税种进行了合并,但是在征缴过程中仍然对房、地分开计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1.5%。
1973年3月,我国对税制进行简化,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所需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至此,城市房地产税仅对个人和侨民等进行征收。
二、1984-2010
不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阶段
1984至今:房地产税拆分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期,我国推动利改税过程中,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将原工商税拆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税种,并重新设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个框架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不是完整的房产税。一方面,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另一方面,房产税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框架仍然延续至今。
2003-2010:物业税“空转”时期物业税实际上就是针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征收,与目前所讨论的房地产税本质上相同,因此后来推行的房地产税改革实际上从当时就已经开始酝酿。但或是因为阻力太大,物业税的进一步改革迟迟没有落地,并且在2010年以后不再提及,有所“搁置”。
三、2010至今
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阶段
2010-2013:个人住房房地产税初步试点时期2011年1月26日,国常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此后,2013年5月《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但是扩围工作与物业税一样,迟迟未能落地。
2013-2021:房地产税预备立法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官方层面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在此后的八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党中央等在多个文件和会议上均提到了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但进度偏慢,一直没有正式启动立法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