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5-07-18施行日期:2005-08-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5]1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7-18
施行日期2005-08-01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制定的《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平面布置规划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条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第十二条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