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产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住房租赁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全市住房供给体系。指导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市房地产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按权限承担“多测合一”有关测绘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管理以及房产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住房租赁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改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以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开展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资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私房、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各类房产政策落实工作。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依法罚没、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处置工作。
(九)负责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档案的管理工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