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本页面内容仅为信息发布,不作为任何招生依据,亦不构成任何报考建议。如果您需要报名,请直接与学校联系,谨防受骗。
2016年山西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三、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房产税应缴税额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05013608、05013609)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9)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3)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咨询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售房合同或。
家庭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办理地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详见“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网办税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