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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积极妥善化解房地产风险,促进忻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供应条件,提升城市吸引力

(二)提高存量住宅利用效率。加强住宅用地合同履约监管,持续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列明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办清单,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存量住宅土地。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一年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抓紧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尽快开工。(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就户型结构、房屋套数、商业兼容比例提出调整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变更工程规划方案,不再提交市规委会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作相应变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四)减轻公租房配建压力。在2022年7月1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配建的公租房,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配建面积80%的公租房可由企业自行销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余20%无偿交付政府(无偿配建的除外)。企业也可按配建面积、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交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2022年7月1日后新建商品房项目应配建5%公租房,也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原要求配建5%公租房,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按1%配建,建成后的公租房资产无偿交付政府。鼓励支持开发企业异地建设,缴纳异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五)减轻装配式配建压力。2023年后同一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多个项目,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开发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以合并计算。2023年后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非住宅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上住宅楼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非住宅面积)占开发建筑面积的比例,住宅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积极倡导发展绿色低碳住宅。2022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住宅保证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2022年1月1日后,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的项目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楼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四种水平构件。覆土符合标准的屋顶绿化,其绿化面积的20%可计入该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商砼企业在提供商砼的同时,鼓励生产商砼部件、构件,着力降低开发企业的造价成本。(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

二、创优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和政务服务

目,设计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即可进行正负零以下基础部分施工。(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要优化全流程审批,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0.000以上和其它法定要件齐全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加快推动房地产项目落地建设,增加投资强度,降低开发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房地产一件事”集成服务,全面推行“一个项目、一套审批服务方案、一张材料清单”,加快新建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九)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工程建设资金紧张、销售回款不能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留存资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剩余金额和未售货值总和能够完全满足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企业承诺全部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可根据新增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预售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支持带押办理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以按照《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7号)规定的业务流程,可带押办理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加快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推行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按责转办,涉及专项验收的部门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通过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时,同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规划方案确定的配套设施满足验收标准,能单独投入使用的,试行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人防办>)

(十二)简化交付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监督报告》和消防验收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后,项目即可交付使用。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期限、交付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施工单位、购房业主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人防办>、市卫健委)

三、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各地要完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发挥工作专班作用,按照“5+5”条件标准及执行口径,严格项目审核把关,落实好“白名单”项目推送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应进尽进。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助力企业做好问题项目修复工作,督促属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分房地产企业集团债务风险和项目风险,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快授信审批和融资发放进度,大力支持合规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保证项目按期建设交付,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十七)鼓励新市民、青年人来忻发展。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来忻工作生活并购买商品住房。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公安部门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实际入住后,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按照招生政策入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九)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因城施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信贷和财税支持,拓宽市场发展空间

(二十)加大住房商业贷款支持。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按照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15%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取消。商业银行可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金融机构要增加按揭贷款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责任单位:人行忻州市分行、忻州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政策。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二套)的,执行20%最低首付比例,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任何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不受主体封顶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留抵退税。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参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鼓励房地产企业经营发展租赁市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出具住房套数认定证明时可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分别执行首套、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

五、强化风险化解,支持企业平稳发展

(二十五)化解企业资金周转风险。支持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企业的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忻州金融监管分局、人行忻州市分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本措施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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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房产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渝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fusiontax.cn/index.php/%E5%88%86%E7%B1%BB:%E6%88%BF%E4%BA%A7%E7%A8%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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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7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http://www.taxtai.com/h5/law/morerelated/id/19267/tid/97,120
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为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创新一流招商引资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请各地各部门据此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我省现行政策中与《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不符的,均以此为准。同时《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https://law.esnai.com/do.aspx?controller=home&action=show&lawid=182651
10.地方税收政策社保费 地方税收政策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有关规费 其他 印花税 税收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 地方社保费 进出口税收 中央财会法规 行业经济法规您http://www.fdctax.com/cms/dfsszc/index.htm
11.下列选项中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A.北京市出租的房产B.长沙市市区的房产C.山西省某工矿区的房产D.四川某农村的房产E.长沙县城某公园自用的房产 该题目是多项选择题,请记得选择多个答案!正确答案 点击免费查看答案 试题上传试题纠错题目解答分析 [解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故本题答案为https://m.12tiku.com/tiku/919832/30999374.html
1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8991
13.山西省规定房产税纳税期限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见,根据对最新房产税政策的解读,目前房产税征收还在规划之中,近期不会全国实施。从草案上看,房产税征收分为从租和从价两种,对于出租房的https://www.64365.com/special/sxsgdfcsnsqx/
14.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印制新版保费发票请示的晋地税征发[2002]1号2002-01-0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请示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1]33号2001-12-3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并地税流发[2001]25号2001-12-2http://www.taxzg.net/shanxishengshuishouzhengcefagui/list_151_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