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常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买一套房子,接受中介安排看房后,却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是“货比三家”还是“跳单”违约?原中介公司能主张报酬吗?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3月25日,乙中介公司带领李某看了案涉房屋及其他房源,并与案涉房屋业主谈妥价格。次日,李某丈夫与案涉房屋的业主张某、乙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产。甲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后,认定李某夫妻“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夫妻向其支付中介佣金和贷款服务费共计1.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带被告实地察看了案涉房屋后,被告委托原告与原房主磋商房价,经原告从中协商,并未与原业主谈拢房价。
且案涉房屋原业主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原告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被告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被告未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将其提供的房源泄露给第三方中介,以达到绕开原告“跳单”的目的。
被告可以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有权对中介机构进行比较和选择,最终选择中意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告的中介行为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双方对中介费用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原被告并未约定即便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但委托人应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此中介活动支出了必要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佣金和贷款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社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旨在维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重信践诺的契约精神,但并不限制买卖双方合理的消费选择。购房者通过正当途径从不同中介公司获取到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但任何人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