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常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那么,如果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市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花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支付中介费5.7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花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花中介”“树中介”出售,并非“花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市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花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有所了解。“树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亦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花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花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花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花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花中介”2000元。现判决已生效,朱某已交付全部案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行为有了明确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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