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住建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品房房地产中介

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工作部署,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8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

二、检查对象

城区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内容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0)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涉及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12)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确权停车位、车库行为;

(13)不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强制中介机构代办行为;

(14)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15)未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的行为(9月1日起启用新版两书);

(16)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17)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中介机构整治内容

1、房地产中介机构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5)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8)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9)对交易当事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0)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与售房人、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恶意抬高房价,扰乱市场预期;

(11)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2、评估机构

(1)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是否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2)为迎合业主在估价报告中高估或者低估房屋价值;

(3)未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开展估价活动,出具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回避;

(5)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开展估价业务;

(7)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未经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8)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没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为;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行为

(2)车库、车位收费问题。重点检查对业主在物业区域内公共(规划配套建设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

(4)公示信息。重点检查是否在小区醒目位置按要求公示《小区物业服务“六公开一监督”公示栏》和《随州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常见问题投诉指南》。

(5)物业用房。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以不动产登记的物业服务用房为准)。

2、开发建设行为

(1)物业用房配建。重点查看规划图纸、物业用房配建、不按规定配备物业用房等行为。

(2)配套设施使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各检查组要统筹安排,履职尽责,做好检查记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物业协会安排一名人员全程参与检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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