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发改委(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一、总体工作要求
二、重点整治项目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1.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2.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3.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
4.违规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5.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8.违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为迎合业主在估价报告中高估或者低估房屋价值。
2.未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开展估价活动,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3.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违规承揽估价业务收取费用,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违规以分支机构名义收取费用。
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回避。
5.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开展估价业务。
7.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未经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8.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没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为。
三、有序推进专项整治
(一)制定整治方案和自查自纠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专班(可参照市级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专班组成和职能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
(三)及时报送情况。
各市、县(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需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每月1日,由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突出问题线索汇总和发现的典型案例。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