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评价使用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市中心城区(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香河街道、卧龙山街道行政管理区域,下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需要征集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经营行为信息:1.合同信用情况;2.经营业绩情况;3.投诉及售后服务情况;4.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情况;5.行业管理情况。
(二)社会贡献信息: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第七条信用信息征集的依据: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的程序:
良好信用信息由中介机构向所在地有管理权限的房地产中介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录入“日照建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不良信用信息由房地产中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录入“日照建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并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中介机构。
第九条中介机构经营涉及的房地产交易、房屋征收等单位,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房地产中介主管部门提供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国土资源、物价、金融、通信、税务部门抄送住房地产中介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等,属于中介机构信息征集内容的,作为加分或减分依据。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十条经认定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日照建设信息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存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四章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
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分别按各自信用计分标准计算加减分。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记录、年度评价的方式。
实时记录,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日根据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中介机构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中介机构即时信用状况。
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房地产中介主管部门汇总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和检查考核情况,提出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方案,经公示后报市住建局审批,确定中介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标准为:
(一)AAA级信用企业。第一个评价年度信用记分排名在前5位,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第二个年度开始,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二)AA级信用企业。第一个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AA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5位,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5分。第二个年度开始,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A标准,年度内的信用记分不低于60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B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标准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标准为:
(一)AAA级信用企业。第一个评价年度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5位,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第二个年度开始,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二)AA级信用企业。第一个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AA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00位,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5分。第二个年度开始,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第十六条年度新备案中介机构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在评价年度内,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一)因中介机构主要责任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予以相应惩戒。
第十九条AAA级信用企业:
(一)向银监局、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第二十条AA级信用企业: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第二十一条A级信用企业:
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正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B级信用企业:
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发出预警警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