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须准确公示项目内外及户型设计不利因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各项信息,公示期应当至项目销售完毕为止,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下称《公示规定》)已于日前印发,实施的对象人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经纪机构、销售人员、购房人。政策解读称,这是佛山对此前执行规范的重新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佛山房地产交易市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此次修订,对此前执行规范的框架、逻辑进行重整。正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项目信息公示、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32条,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辅助说明。
根据佛山市住建局解读,文件有12项重点。解读认为,《公示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确立公示期限及原则,调整完善了线上销售、二维码数字公示等要求,明确了不利因素、预售监管、宣传推广、装修样板的要求,并进一步落实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策适用性和实操性得到了提高。
《公示规定》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发挥以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为切入点,对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行为的监管作用,促使其重视信息公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随着佛山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关于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信访投诉案件日益增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管成为迫切需要,连年来,佛山不断完善商品房销售规范要求。
官方解读划重点:
(一)确立信息公示期限及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与商品房销售行为同步并行,故规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公示至项目销售完毕为止。同时,明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施工工艺样板区须保留至同户型商品房全部完成交付三个月后。在原《公示通知》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文件,提炼确立了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公开透明、真实客观、便捷主动、及时全面”的原则。
(二)对公示栏设置高度进行规范
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及公示资料的设置高度限制为2.2米以内。部分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及材料的设置过高,故将最高高度限制为2.2米,便于购房人查阅公示资料,了解项目公示信息。
(三)完善线上销售及二维码数字公示
在销售现场公示要求的基础上,明确线上售房应公示的内容及样板房的展示要求,同时推出项目信息二维码,提供项目信息便捷查询方式。通过扫描项目二维码,购房人可快速查询项目预售许可证号、已预售楼栋、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四)应公示的信息资料以配套文件形式颁布
(五)明确不利因素定义及范围
(六)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根据《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人应当知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应将购房款项直接转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须在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规范使用资金,从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七)公示户型设计不利因素
于购房人而言,户型设计的合理性及舒适度亦是购房过程的重要参考因素,要求开发企业根据当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平面图和户型规划设计图纸,提前告知购房人所选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的不利因素,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八)商品房规划功能提醒及确认
(九)规范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信息公示及行为
(十)规范销售宣传推广
(十一)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装修公示
样板房设置要求细分为毛坯样板房与装修样板房: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须设置与交付标准一致的毛坯样板房。房屋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和非交房标准,样板房展示的所有家具应标示真实三维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