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的个税微课中讲到了房租缴个税的问题,其中提到了房租“按年支付”和“按月支付”会导致缴纳的个税不同。由于这个微课只是串讲性质,没有展开,有亲课后问及这个问题,那么今天就写个小专题把这个事说下,作为课外阅读吧~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不过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费用并非只有上面说的800或“百分之二十”,还有如下费用可扣除:
国税发[1994]089号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其中扣除修缮费用的情况不多,一是发生的不多,二是一般都无法取得凭证。所以我们重点放在个税计算时可扣除的税费。
注意,此优惠虽说“不区分用途”,但限制了房屋类型为“住房”,所以个人出租商铺的话还是正常交税的。不过这个不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内容。我们了解上面这些政策目的是为了下面举例计算。
再补充下,财税〔2019〕13号又给了六税两费减半的政策,所以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实际税率相当于2%。
那么我们举个例子:
程某出租一套个人住房,一次性收取年租金9600元(每月800元),未发生修缮费用。那么其应缴纳的税费各是多少?
由上面我们已经梳理过的文件可知:增值税及附加免、印花税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免。除了要算的个税,只有个房产税=9600×2%=192元
下面就来计算下个税:
租金计税收入=9600-192=9408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问题来了,是用9408减除20%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呢?还是均摊到12个月中各自减800(均摊后月租金低于4000)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呢?
我们再看下开篇引用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里面没说“每月”,而用的词是“每次”。
那什么是一次呢?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强调的是“取得”。程某一次性取得年租金9600,那么就意味着他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为9600,也就是“一次”9600.
所以企应当缴纳的个税应为=[9408-(9408×20%)]×10%=752.64元
(正常财产租赁所得个税税率是20%。不过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分解到各月,每月租金不会超过800,分别算的话各自减除800后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么看一次性算显然“多缴税”了。话虽如此,但法规就是法规。本例中真想达到“免税”效果的话,那就把租金改成“一月一收”,每次的所得都低于800就没有税额了~
其实这种差别只存在于月租金所得额在4000以下而一次性收取的加和又大于4000的情况。如果每月租金所得都在4000以上,那么无论是分开算还是加总算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扣除都是20%。
看到这,有的亲可能要说“我之前都是一次性付房租,但个税是分开算的,是不是少交了,需要补税啊?”
也不必过于担心。这个问题总局是知道的,而且总局也允许基层税务局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掌握,所谓“从宽处理”,也就是即使一次性收取租金,在计算个税时也可以分摊到各月。这个允许“从宽处理”的出处是总局2018年12月的个税培训视频,没看到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