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非出租房产的,新购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
2.非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按照原值减除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为30%)计算缴纳,“从价计征”。
3.两类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
一是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纳税申报期限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现行纳税人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按照计税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在月后、季后或半年后次月的15日内申报。
2.按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月后15日内。
但是,实务中“从租计征”却存在按季申报的情形,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开发完工了10栋房产,每栋房产开发成本150万元。2018年5月1日,公司将其中1栋房产转为公司自用经营用房,2栋整体对外出租,年租金共计为12万元(不含增值税),余下7栋对外销售(待售)。该开发房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问题:计算并缴纳该公司2018年应纳房产税。
该案例中,出现了三种房产形式:开发待售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经营用房、对外出租使用的房产,三种形式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各不相同:
形式一:开发待售的商品房
因此,案例中公司持有的7栋待售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形式二:转为自用的经营用房
150*70%*1.2%*7/12=0.735(万元)
形式三:对外出租使用的房产
综上:该公司2018年上述业务合计应纳房产税:0.735+0.96=1.695(万元)
其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该如何申报房产税?租金事前预收和事后收取,房产税又该如何纳税?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开发完工了10栋房产,每栋房产开发成本150万元。2019年5月1日,公司将其中2栋整体对外出租给甲公司三年,年租金第一年为12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后每年比上年租金增长10%,余下8栋对外销售(待售)。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金自2019年5月起算,2019年5月——2020年4月的年租金12万元在2019年11月份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如何缴纳2019年度应纳房产税。
解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度应纳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为8万元,应纳房产税0.96万元,2020年1-4月应纳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为4万元,应纳房产税0.48万元。但是这些房产税金该如何申报呢?
填表说明中,对各栏指标均表述如下:
1.出租面积(必填):填写出租房产的面积。
2.合同租金总收入(必填):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出租房产的总收入。
3.合同约定租赁期起(必填):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收取租金等收入的租赁期起。
4.合同约定租赁期止(必填):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收取租金等收入的租赁期止。
5.申报租金收入(必填):填写本次申报的应税租金收入。
6.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7.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一是房产税的税款所属期间按照租赁期间确定。自合同约定计收租金(无论是否收到)的第一个月起,按月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随增值税申报期限选择按季申报)。
二是房屋租金收入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计算月租金并计税。对于出现变动租金的,按照变动期间分别进行“从租计税”的房产税税源申报。
三是房屋租金是否收到,是一次性预收多月,还是一段期间后一次收取多月,对于房产税申报几乎不产生影响。
综上,案例中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份填报“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019年10月份后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其内容如下:
其后,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即可。当然,对于该案例,因为一年内租金没有变化,表中“申报租金收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也可以填报为“120000”、“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