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2007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征缴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全市除柏社乡、水亭乡以外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工矿区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一级征税范围为:兰江、云山、上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含兰溪经济开发区)。
2、二级征税范围为:永昌、赤溪、女埠街道办事处,游埠、诸葛、黄店、香溪、马涧、梅江镇和灵洞乡工矿区范围。
二、有关税收政策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
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凡在征收范围内的企业,自用的房产按上年底账面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8%缴纳。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对房屋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他单位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按原值缴纳;产权界定不能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
3、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个人的经营用房,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凡房屋出租签订合同,并经公证的,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按兰地税政[2003]47号、48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
5、对尚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已使用房产,按该房产“在建工程”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6、凡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征收房产税。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
1)从事工业生产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从事商业经营或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7、出租地下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地下车位),均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8、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1、凡在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
3、计征标准:一级征税范围内税额标准为1.5元/M2;二级征税范围内税额标准为1元/M2。
4、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税。
三、减免税政策
1、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2、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按时申报缴纳
各纳税人必须在2007年7月20日前办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手续。逾期未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先对本单位或个人《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审核,若未填报则先填报上述二表;若已填报则办理税金申报手续,报送《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各纳税人要在各主管地税税务分局的工作指导下,切实做好2007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并对上年度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情况作一次自查,对欠缴或未申报企业(个人)应纳税金一律补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各税务分局要对关联企业房产、土地情况进行核查,准确确定其纳税主体和计税依据。对企业之间的出租行为,若租金明显不合理的,要对其进行核定调整。